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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11-1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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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1〕11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11-16
廢止日期:2013-08-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我們制定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現印發你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試點的要求,認真組織試點工作,確保試點的順利進行,遇到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併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應稅服務

  第八條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執行。

  第九條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於提供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第十三條增值稅徵收率為3%.

  第四章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五條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十七條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第二節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九條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條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一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二條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産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在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五)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産以及不動産在建工程。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稅應稅勞務。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産,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第三節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條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第四節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四條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三十八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五章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一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稅收減免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第四十五條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徵點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六條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徵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七章徵收管理

  第四十七條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第五十條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機構所在地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其他個人。

  附: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産業、現代物流産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技術諮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諮詢等業務活動。

  4.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採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資訊技術服務。

  資訊技術服務,是指利用電腦、通信網路等技術對資訊進行生産、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資訊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體服務,是指提供軟體開發服務、軟體諮詢服務、軟體維護服務、軟體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産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援服務的業務行為。

  3.資訊系統服務,是指提供資訊系統整合、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資訊系統應用、基礎資訊技術管理平臺整合、資訊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託電腦資訊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智慧財産權服務,是指處理智慧財産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諮詢、檢索服務。

  4.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網際網路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佈、播映、宣傳、展示等。

  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挂播灑、航空降雨等。

  2.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係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為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3.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轉机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産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産租賃服務。

  有形動産租賃,包括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1.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産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産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産,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産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産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諮詢服務。

  鑒證諮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産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託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産評估、律師、房地産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諮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資訊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附件2: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貫徹《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保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順利實施,現將試點期間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指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混業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油氣田企業。

  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

  (三)銷售額。

  1.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規定。

  2.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四)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計稅方法。

  1.《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下同)。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跨年度租賃。

  試點納稅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非固定業戶。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非固定業戶在非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扣繳義務人有關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

  (一)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試點地區。

  (二)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三、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從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上述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否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於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對於非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6.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一般納稅人認定。

  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附件3: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為實現試點納稅人(指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穩過渡,現將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如下: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上述“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註冊在上海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七)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八)台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當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免稅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十一)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十二)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2.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産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十三)失業人員就業。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試點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當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享受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試點納稅人,是指提供《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服務(除廣告服務外)的試點納稅人。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當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産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4)服務型企業招錄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5)《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6)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試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

  (一)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範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佔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三、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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