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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8-2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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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8-21
廢止日期:2014-10-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1日

 

  政策解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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