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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11-1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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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11-1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修訂了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的計算公式及填表説明。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次中“18=10-13” 修改為“18=10×(1-減徵比例)-13”,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説明中“二、有關欄目填寫説明”下“(十八)第18欄‘本期應補(退)費額’”的內容,修改為“反映本期應繳費額中應補繳或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18=10×歸屬中央收入比例×(1-50%)+10×歸屬地方收入比例×(1-歸屬地方收入減徵比例)-13。”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現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登記事項

  凡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人、扣繳人),須按以下規定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事項。

  (一)繳納人、扣繳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

  (二)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應在本公告發佈後,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登記事項。

  (三)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發生後,辦理登記事項。

  二、申報事項

  (一)繳納人、扣繳人應在申報期內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附件3,以下簡稱申報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資訊採集的繳納人、扣繳人,其紙質申報表按照各省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

  (二)繳納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減除有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附件4),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

  繳納人應將合法有效憑證的複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後編號並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並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期限與繳納人、扣繳人的增值稅申報期限相同。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資訊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及填表説明

  2.《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及填表説明

  3.《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及填表説明

  4.《應稅服務減除項目清單》及填表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11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相關解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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