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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4-01-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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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3〕11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12-30
廢止日期:2020-10-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2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附件1中分支機構的預徵率為1%,預徵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國鐵路總公司改徵增值稅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機構的預徵率為3%,預徵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徵增值稅”。
  四、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附件1:分支機構名單(一)
      2:分支機構名單(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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