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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委託地稅局代徵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4-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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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函〔2016〕14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3-3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平穩推進營改增後國稅、地稅有關工作的順利銜接,方便納稅人辦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託代徵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營改增後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有關代徵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工安排

  國稅局是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營改增後,為方便納稅人,暫定由地稅局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徵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地稅局辦理徵繳、退庫業務,使用地稅局稅收票證,並負責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匯總上報工作。本代徵業務國稅局和地稅局不需簽訂委託代徵協議。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徵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對於具備增值稅發票安全保管條件、可連通網路、地稅局可有效監控代徵稅款及代開發票情況的政府部門等單位,縣(區)以上地稅局經評估後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徵稅款並代開增值稅發票。

  2016年4月25日前,國稅局負責完成同級地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操作及相關政策培訓工作。

  二、代開發票流程

  在國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流程基礎上,地稅局按照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原地稅營業稅發票停止使用。

  (一)代開發票部門登記

  比照國稅局現有代開增值稅發票模式,在國稅綜合徵管軟體或金稅三期系統中登記維護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資訊。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編碼為15位,第11位為“D”,其他編碼規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專用發票系統設備及軟體配備的通知》(國稅發〔2004〕139號)規定編制。

  (二)稅控專用設備發行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登記資訊同步至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比照現有代開增值稅發票稅控專用設備發行流程,國稅局為同級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發行稅控專用設備並載入稅務數字證書。

  (三)發票提供

  國稅局向同級地稅局提供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發票開具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列印“代開”字樣。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為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統一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掃描補錄;第五聯交徵收崗位留存,用於代開發票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

  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增值稅發票:

  1.“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免稅、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産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差額徵稅的,“稅率”欄自動列印“***”;

  2.“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地稅局名稱;

  3.“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地稅局代碼;

  4.“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5.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産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産的詳細地址;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

  7.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産名稱及房屋産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8.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地稅代開發票專用章。

  (五)開票數據傳輸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通過網路實時或定期將已代開增值稅發票資訊傳輸至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六)發票再次領取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需再次領取增值稅發票的,發票抄報稅後,國稅局通過系統驗舊繳銷,再次提供發票。

  三、發票管理

  (一)專用發票安全管理

  按照國稅局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地稅局應加強安全保衛,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稅發票的安全。

  (二)日常資訊比對

  地稅局應加強內部管理,每週將代開發票崗代開發票資訊與徵收崗稅款徵收資訊進行比對,發現問題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三)事後資訊比對

  稅務總局將根據有關工作安排,提取地稅局徵收稅款資訊與代開發票資訊進行比對,防範不徵稅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少徵稅多開票等風險。

  四、資訊系統升級改造

  2016年4月25日前,金稅三期未上線省份應由各省地稅局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升級相關資訊系統,調配徵管資源、規範受理申報繳稅工作。金稅三期已上線省份由稅務總局(徵管科技司)負責統一調試相關資訊系統。

  五、稅控專用設備配備和維護

  2016年4月5日前,各省地稅局將代開增值稅發票需要使用的稅控專用設備數量告知省國稅局。4月8日前,各省國稅局將需要初始化的專用設備數量通過可控FTP報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4月20日前,各省國稅局向地稅局提供稅控專用設備。國稅局負責協調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做好地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的安裝及維護工作。

  國稅局委託地稅局代徵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是深化部門合作的重要內容,各地國稅局、地稅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對納稅人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提供優質服務和便利條件,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要認真做好應急預案,切實關注納稅人反映和動態輿情,確保稅制轉換平穩順利。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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