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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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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4-2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部分條款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修訂

  廢止或失效條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第三條廢止。

 

    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現將若干稅收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産者自産農産品,可以使用稅務機關監製的農産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産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産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營改增後,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於予以保留的票種,由稅務機關監製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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