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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發佈《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6-04-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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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6-04-30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600057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發佈《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有關規定,本市制定了《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操作辦法(試行)》,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建築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30日

  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

  徵收管理操作辦法(試行)

  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適用範圍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區(縣)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本辦法。包括外省市納稅人在本市提供建築服務、本市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本市納稅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築服務。

  其他個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應直接在建築服務發生地按3%徵收率申報納稅。

  二、預繳管理

  (一)預繳登記

  外省市納稅人在本市提供建築服務的,應在取得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市稅務登記受理處(市稅務三分局)辦理外埠納稅人報驗登記和建築業項目登記。

  本市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為市級(或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應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市稅務登記受理處(市稅務三分局)辦理納稅人報驗登記和建築業項目登記。

  本市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為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或按規定無需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報驗登記和建築業項目登記。

  (二)預繳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1.報驗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1)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僅外省市納稅人來本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

  (2)稅務登記證或社會信用登記證(三證合一)副本。

  2.項目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1)《建築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詳見附件);

  (2)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按規定無需辦理許可證的無需提供);

  (4)稅務登記證或社會信用登記證(三證合一)副本。

  (三)預繳方法

  納稅人預繳稅款,應按項目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向建築服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申報並繳納稅款。

  (四)預繳需提交的資料

  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預繳稅款計算

  納稅人應按照建築服務項目區分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方法,按項目單獨計算應預繳稅額,分別預繳。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按項目計算預繳稅款時,如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仍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預繳申報,餘額可結轉下次預繳時作為扣除項目繼續扣除。

  (六)臺賬管理

  對跨區(縣)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區(縣)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適用的計稅方法、老項目備案編號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三、申報管理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1.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11%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進項稅額

  2. 一般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規模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二)納稅申報稅款的抵減

  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本期實際應繳稅額=本期應納稅額—預徵繳納稅款

  (三)特定情形下暫停預繳稅款的規定

  本市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在一定時期內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納稅人可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受理後按規定程式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四、可以扣除的分包款憑證

  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期限

  (一)納稅義務時間和期限

  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二)未按規定期限預繳的處理

  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發票開具

  (一)一般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或簡易計稅方法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可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需按代開發票相關規定向建築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

  (三)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區(縣)名稱及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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