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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5-0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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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函〔2016〕19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5-02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需要明確營改增後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辦理産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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