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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産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6-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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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6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6-18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再保險、不動産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險服務

  (一)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業務活動。

  二、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

  1.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産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産老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自行開發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産項目,應按照3%預徵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五、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於非經營活動,不徵收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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