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8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