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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6-12-0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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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2-0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條款廢止。廢止第二條第(二)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效防範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産企業無實際生産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産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産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三)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確。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日

  相關政策解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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