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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6-12-2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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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2-24

狀態:全文有效

  為細化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和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作中反映的操作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八條規定,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未扣除的,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扣除。

  二、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明確的稅目適用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不涉及稅率適用問題的不調整申報;

  (二)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高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多申報的銷項稅額可以抵減以後月份的銷項稅額;

  (三)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低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不調整申報,並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執行。

  納稅人已就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並重新開具;無法收回的不再調整。

  三、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的“此前已徵的應予免征或不徵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應予免征或不徵增值稅業務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銷項稅額抵減以後月份的銷項稅額,同時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應予免征或不徵增值稅業務已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已就應予免征或不徵增值稅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後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徵增值稅政策。

  四、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時,按照以下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並全額收取保費,然後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並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並分別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別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中,“當期銷售房地産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産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是指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不包括地下車位建築面積。

  六、納稅人辦理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增值稅的手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以下稱《公告》)的規定執行。《公告》第一條第(四)項第2目“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修改為“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七、納稅人出租不動産,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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