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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開展鑒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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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02-22
廢止日期:2018-06-15

狀態:全文失效廢止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修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將鑒證諮詢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內容

  (一)全國範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二、有關要求

  (一)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輔導,保障納稅人正確開具專用發票,同時要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數據分析比對,認真總結試點經驗。

  (二)試點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保管、開具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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