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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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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08-14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修訂 

  現將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採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三、其他個人委託房屋仲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産,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託單位代其向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條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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