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修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現將增值稅、消費稅部分涉稅事項辦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稅務局核準。允許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行。
各省稅務局應在修改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按照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要求,以方便納稅人、利於稅收管理為原則,進一步細化流程、明確時限、簡化資料、改進服務。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在匯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説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並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二)刪去第一條第三款:“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三)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後,應向上級稅務機關上報,並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説明、第三方證明或説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複印件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
(四)將《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省稅務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復核,並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資訊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註明或計算的稅額”。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個別文字進行調整,重新公佈。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0月1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2011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公佈,根據2017年10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修正)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07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以下簡稱逾期)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並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資訊系統、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登出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一)《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説明。納稅人應詳細説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原因,並加蓋企業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説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産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登出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辦理搬遷時間、登出舊戶和註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並提供解除勞動關係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三)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説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説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説明。
(四)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
(五)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複印件(複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註欄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於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文件中説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資訊系統或者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詳細説明資訊系統或網路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所報資料,重點核查納稅人所報送資料是否齊全、交易是否真實發生、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原因是否屬於客觀原因、第三方證明或説明所述時間是否具有邏輯性、資料資訊是否一致、增值稅扣稅憑證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後,應向上級稅務機關上報,並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説明、第三方證明或説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複印件逐級上報至省國稅局。
五、省國稅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復核,並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資訊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註明或計算的稅額。
六、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的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資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表: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2.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