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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7-12-2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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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12-18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條款第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稅發票服務水準,營造更加規範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二、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三、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發票代碼編碼規則調整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7。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資訊進行查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七條中的“各地地稅局印製的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業發票按上述時間同時啟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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