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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12-06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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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1〕10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10-13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的有關精神,進一步促進軟體産業發展,推動我國資訊化建設,現將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産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産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産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産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産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二、軟體産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體産品,是指資訊處理程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産品包括電腦軟體産品、資訊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産品。嵌入式軟體産品是指嵌入在電腦硬體、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併銷售,構成電腦硬體、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體産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産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體産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體産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産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

  (一)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軟體産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産品銷售額×3%

  當期軟體産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産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産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體産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産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産品與電腦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電腦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

  電腦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電腦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電腦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電腦硬體、機器設備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徵即退稅額大於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體産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産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體産品開發生産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於軟體産品開發生産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於軟體設計的電腦設備、讀寫列印器具設備、工具軟體、軟體平臺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電腦硬體、機器設備一併銷售嵌入式軟體産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電腦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産品與電腦硬體、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管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體徵稅範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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