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補充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企業的確定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第二條規定的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審核後,定期以通知的形式發佈,包括新增列入試點範圍的平臺企業名單,以及因不再符合條件而移出試點範圍的平臺企業名單。
(一)經營範圍標注有道路普通貨運(無車承運人),並在有效期以內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二)平臺已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係統功能,具備物流資訊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的情況説明原件。
二、試點企業報備內容
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蓋有企業公章的紙質材料,具體表式詳見附件一。
試點企業應妥善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的相關資料,按月歸集整理,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三、委託代開專用發票協議
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詳見附件二。
四、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及代繳稅款明細表
2.委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範本)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