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現將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準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18年通過考核的機構名單以2018年上半年實現“兩增兩控”目標為準),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水準,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産品質水準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準。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三、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産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六、銀保監會按年組織開展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督察,並將督察結果及時通報財稅主管部門。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減少抵押擔保的中間環節,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免稅政策執行情況後續管理,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微金融免稅政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要組織開展免稅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
七、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