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支援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便利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現決定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
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由住宿業,鑒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擴大至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述8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二、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後,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資訊。
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的登錄地址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並公佈。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四條第一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