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脫貧攻堅,現就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三、在本公告發佈之前已徵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四、各地扶貧辦公室與稅務部門要加強溝通,明確當地“目標脫貧地區”具體範圍,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