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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04-0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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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3-31
廢止日期:2023-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産,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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