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發揮積極作用,現將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附件2中“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執行。
四、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