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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4-04-2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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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4-04-24

狀態:全文有效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要求,實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反向開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以下簡稱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以下稱“反向開票”)。

  報廢産品,是指在社會生産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産品。

  出售者,是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産品或銷售收購的報廢産品、連續不超過12個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自然人。

  二、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一,且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務:

  (一)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應當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三)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資源回收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經營主體登記,並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三、自然人銷售報廢産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再向其“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産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四、資源回收企業需要“反向開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申請表》(附件1),並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或商務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五、資源回收企業應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線上向出售者反向開具標注“報廢産品收購”字樣的發票。

  六、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以及納稅人銷售報廢産品自行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正確選擇“報廢産品”類編碼(附件2)。稅務總局將根據需要適時對《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進行優化調整,並在開票系統中及時更新。

  七、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根據“反向開票”的實際經營需要,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發票額度,或最高開票限額和份數。

  八、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增值稅計稅方法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對“反向開票”的票種進行調整。

  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按規定抵扣反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款。

  九、資源回收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報廢産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為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資源回收企業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變更為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後,36個月內不得再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十、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由資源回收企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或《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或《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時,應當填寫對應的藍字發票資訊,紅字發票需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十一、資源回收企業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按規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附件3)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附件4),並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辦稅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其“反向開票”資格,並按規定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費、滯納金。

  十二、資源回收企業首次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就“反向開票”和代辦稅費事項徵得該出售者同意,並保留相關證明材料。該出售者不同意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向其“反向開票”,出售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十三、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産品,可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徵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後續如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産品,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對其“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根據當月各自“反向開票”的金額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並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十四、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産品,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向出售者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資訊。

  稅務機關發現出售者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追繳措施,並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

  十五、資源回收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反向開具的發票屬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二項第1點所述“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

  十六、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具的發票,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關規定的,可以作為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不符合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保存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包括收購報廢産品的收購合同或協議、運輸發票或憑證、貨物過磅單、轉賬支付記錄等,並建立收購臺賬,詳細記錄每筆收購業務的時間、地點、出售者及聯繫方式、報廢産品名稱、數量、價格等,以備查驗。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十八、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對辦理“反向開票”業務時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及資源回收業務的真實性負責,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一經發現資源回收企業提交虛假資料騙取“反向開票”資格或資源回收業務虛假的,稅務機關取消其“反向開票”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十九、稅務機關將持續優化納稅服務,利用新資訊技術手段不斷提升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代辦稅費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附件:1.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申請表

     2.“報廢産品”類編碼

     3.代辦稅費報告表

     4.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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