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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文物局

關於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4-05-0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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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文物局

發文日期:2024-04-30

狀態:全文有效

  經國務院同意,《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實施。《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2號)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優質文化供給,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弘揚和傳承中華傳統文化藝術,提高民族文化軟實力,促進我國文物和藝術品等進口藏品的收藏和保護事業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以從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通過接受境外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方式進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國家文物局進口的藏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藏品,是指具有收藏價值的各種材質的器皿和器具、錢幣、磚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典圖、文獻、古籍善本、照片、郵品、郵驛用品、徽章、傢具、服裝、服飾、織繡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標本和其他物品。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部門所屬的國有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及美術館。

  第五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名單由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後以公告形式發佈。

  第六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與其收藏範圍相符的藏品,方能申請享受本稅收政策。

  第七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應在進口藏品前,向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提交進口藏品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藏品基本情況、進口目的、與收藏範圍是否相符等內容。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應建立健全審核機制,按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審核工作規程,對進口藏品申請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確保進口藏品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應憑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出具的審核意見,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有效進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九條 各級文化旅遊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管理,確保免稅進口藏品永久收藏,僅用於公益性活動,不得轉讓、移作他用、抵押、質押或出租。

  第十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應建立藏品登記備案制度,在藏品總賬中設立進口藏品子賬。在免稅進口藏品入境30個工作日內,將其記入進口藏品子賬,列入本單位內部年度檢查事項,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備案,抄報海關。

  免稅進口藏品如需在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之間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撥、交換、借用,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備案。相關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無需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範圍之外的其他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如有免稅進口藏品需求,可向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有必要進口的藏品可按本規定享受免稅政策,並按相關要求管理。

  國家文物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將其免稅進口的藏品劃撥到本規定第四條範圍之外的其他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劃撥的藏品可按本規定享受免稅政策,並按相關要求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應將上述事項的有關情況函告海關總署,並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旅遊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免稅進口藏品管理工作的指導。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共同制定免稅進口藏品具體管理辦法,並做好免稅進口藏品的年度匯總統計和政策評估等工作。

  第十三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海關建立免稅進口藏品臺賬,對本通知第十條規定調撥、交換等變更收藏單位情況進行登記,抽查免稅進口藏品是否存在轉讓、移作他用、抵押、質押或出租情況。

  第十四條 外交部免稅進口藏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外交部依照本規定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享受政策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將免稅進口藏品轉讓、移作他用、抵押、質押或出租的,由海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關機關處理。

  對於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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