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積體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號)要求,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現將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業條件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財稅〔2023〕17號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積體電路設計、生産、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清單。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資訊填報系統(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請,並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已列入2023年清單的企業,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清單的,須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提交材料明細表》(見附件2)中的相關材料。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委(以下稱地方工信和發改部門)根據企業條件(見附件1),對企業申報資訊進行初核推薦後,于10月31日前將初核通過名單報送至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根據企業申報資訊開展復核。根據第三方機構復核意見,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聯審並確認最終清單。
五、企業可于11月30日後,從資訊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清單印發後,企業可在當期一併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列入2024年清單的企業,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單但未列入2024年清單的企業,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單有效期內,如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45日內向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報告,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于企業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核實後的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附件3)和相關材料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發生變更情形後是否繼續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企業超過本條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説明的,地方工業和資訊化部門不予受理,該企業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關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發改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清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資訊獲得減免稅資格,應及時聯合核查,並聯合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復核。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復核後對確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函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按相關規定處理。
八、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如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産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對符合政策的企業條件進行調整。
附件:
1.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條件
2.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提交材料明細表
3.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9月12日
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申報系統企業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