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貿出口高品質發展,現將進一步做好應徵國內環節稅貨物(以下簡稱應徵稅貨物)出口服務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出口應徵稅貨物,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視同內銷貨物徵收增值稅、消費稅。
本公告所稱應徵稅貨物,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八條等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二、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應徵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統一規定執行。適用徵稅政策的具體範圍、應納稅額的計算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八條等規定執行。
三、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發生納稅義務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登記資訊確認等涉稅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委託出口應徵稅貨物的,委託方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並將其轉交給受託方,受託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四、納稅人出口或委託出口應徵稅貨物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規範、完整、準確填寫出口報關單。
納稅人向海關申報出口應徵稅貨物前,應當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資訊確認。未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資訊確認,或者屬於登出、非正常、走逃(失聯)等稅務異常情形的,需完成相關涉稅事宜處理後,再行辦理海關手續。
從事貨物運輸代理、報關、會計、稅務等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仲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業務。
五、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出前,應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出,並憑清稅證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出登記,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用清稅資訊的,納稅人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
六、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虛構出口業務、虛報少報貨值、逃避繳納稅款等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企業出口貨物,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本公告未明確的出口應徵稅貨物其他稅收管理等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