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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黃金有關稅收徵管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5-11-0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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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10-29

狀態:全文有效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徵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會員單位或客戶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稱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憑交易所開具的結算發票,按實際成交價格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未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交易所按實際成交價格向買入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開具結算發票。

  二、會員單位從交易所購入用於投資性用途的標準黃金,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易所應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買入方會員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左上角應帶有“會員單位投資性黃金”的字樣。

  (二)買入方會員單位在標準黃金實物交割出庫前,應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庫單上註明購入標準黃金的用途為投資性用途。

  (三)買入方會員單位憑交易所開具的左上角帶有“會員單位投資性黃金”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四)買入方會員單位將標準黃金直接銷售或者加工成投資性用途黃金産品並銷售的,應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向購買方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會員單位從交易所購入用於非投資性用途的標準黃金,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易所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買入方會員單位開具普通發票,發票左上角應帶有“會員單位非投資性黃金”的字樣。

  (二)買入方會員單位在標準黃金實物交割出庫前,應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庫單中註明購入標準黃金的用途為非投資性用途。

  (三)買入方會員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以憑交易所開具的左上角帶有“會員單位非投資性黃金”字樣的普通發票,按照11號公告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買入方會員單位將上述標準黃金加工成非投資性用途黃金産品並銷售的,可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客戶從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易所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客戶開具普通發票,發票左上角應帶有“客戶標準黃金”的字樣。

  (二)客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以憑交易所開具的左上角帶有“客戶標準黃金”字樣的普通發票,按照11號公告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客戶將上述標準黃金直接銷售或者加工後銷售的,可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交易所、會員單位或客戶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根據業務實際,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108031101“黃金”下設的編碼(詳見附件)。

  六、會員單位或客戶應將交易所開具的結算發票,作為會計記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買入方會員或客戶取得交易所開具的左上角帶有“會員單位投資性黃金”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單位非投資性黃金”字樣的普通發票以及“客戶標準黃金”字樣的普通發票,僅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

  會員單位或客戶應單獨核算從交易所購入併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標準黃金的進項稅額。

  七、交易所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會員單位名單、客戶名單以及黃金交易數據等資訊,協同做好會員單位和客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會員單位應當留存佐證其從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實際用途的相關材料,包括銷售合同、貨物出庫單或投料單、轉賬支付記錄等,並建立黃金購入及銷售臺賬,記錄購入標準黃金的時間、數量、金額,以及直接銷售標準黃金或加工後銷售相關貨物的時間、數量、金額等情況,以備稅務機關查驗。會員單位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九、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黃金”商品編碼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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