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施行後政策銜接工作,延續現行制度和做法,現對出口貨物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以下統稱出口業務)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免稅或者徵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
納稅人下列出口業務,除適用本公告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出口貨物。
1.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除本項第2目所列情形外,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銷售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2)向海關報關並實際離境;
(3)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做銷售;
(4)按照規定收匯。
2.下列情形屬於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向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准的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者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2)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的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允許參與免稅店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離島免稅品經銷資格的企業(以下統稱有關免稅品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見附件1)、捲煙和超出免稅店規定經營範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有關免稅品企業統一採購進入其所屬口岸出境免稅店、市內免稅店、離島免稅店銷售的符合規定的貨物。
(3)銷售給用於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産品(以下簡稱中標機電産品)。上述中標機電産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納稅人的機電産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産品的具體範圍見附件2。
(4)向按實物徵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企業銷售的自産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企業的具體範圍見附件3。
(5)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具體是指:納稅人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船舶上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産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6)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納稅人用於生産貨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務和修理修配服務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以下統稱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區內納稅人用於出租、出讓廠房的,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進項稅額應當轉入成本。
(7)向海關報關、交付到境內指定堆場並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的新造集裝箱。
(8)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
在軌交付,是指將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發射到預定軌道後再交付給境內、境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業務活動。
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包括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及其組件、元器件,衛星有效載荷,衛星測控系統設備、軟體、設施等。
(9)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以及對外援助資金類型為優惠貸款項目的貨物。
除本公告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
3.本公告所稱出口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託出口貨物。
(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
1.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無形資産: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製作和發行服務。
(5)軟體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資訊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10)轉讓技術。
本目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佈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其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具體範圍見附件4。
本公告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産、自然資源無關。
(2)無形資産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産、自然資源無關。
(3)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國際運輸服務。具體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3.航太運輸服務,是指利用火箭等載體將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發射到空間軌道的業務活動。
4.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者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修理修配。
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納稅人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或者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
納稅人出口業務,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其適用範圍包括:
1.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和視同自産貨物(視同自産貨物的具體範圍見附件5)。
2.列名生産企業(具體範圍見附件6)出口非自産貨物。
3.生産企業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
4.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者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産出口,視同生産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本公告所稱生産企業,是指具有生産能力的納稅人;外貿企業,是指不具有生産能力的納稅人。
(二)免退稅辦法。
外貿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出口貨物、跨境銷售外購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産,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三、增值稅出口退稅率
(一)除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簡稱退稅率)外,出口業務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稅務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將退稅率通過退稅率文庫予以發佈。
除另有規定外,出口業務的退稅率執行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報關出口的(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非報關出口的,以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3.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單證上註明的出境日期為準。
(二)退稅率的其他規定。
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計稅方法徵稅的出口貨物、服務、無形資産,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服務、無形資産,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計稅方法實際執行的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上述出口業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徵收率)和出口業務的退稅率孰低原則確定。
2.納稅人對外修理修配服務,其退稅率為修理修配貨物的退稅率;納稅人委託加工收回後出口的貨物、委託修理修配收回後出口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3.中標機電産品、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納稅人生産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簡稱列名原材料,其具體範圍見附件7)、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航太運輸服務購進的航太運輸器及相關貨物以及發射運作保障服務、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
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退稅率的,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照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
航太運輸器及相關貨物,包括火箭、太空梭等航太運輸器及其組件、元器件,推進劑等。
發射運作保障服務,包括與發射業務及在軌交付相關的測控、研發、設計、試驗、檢測、監造、航太系統整合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協調、技術諮詢、空間飛行器全壽命週期服務,軌位(頻率)申請、諮詢、租賃服務,衛星有效載荷的合作、購銷、租賃服務,航太産品運輸、航太相關培訓服務,航太産品設施和技術的展覽展示及其他相關服務等。
(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出口業務,應分開報關、核算並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者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四、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出口業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出口業務的出口發票、普通發票、取得收入的憑證或者購進出口業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確定。
(一)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1.生産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2.生産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後確定。
本公告所稱海關保稅進口料件,是指納稅人以海關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從境外和特殊區域等進口的料件。納稅人從境外購買並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且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料件,以及保稅區外的納稅人從保稅區內的納稅人購進並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進口料件,屬於海關保稅進口料件。
3.生産企業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加工後出口的貨物,計算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後確定。
4.生産企業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的普通發票或者出口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5.生産企業銷售中標機電産品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機電産品的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
6.生産企業向按實物徵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企業銷售的自産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
7.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託加工、委託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計稅價格。
8.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委託加工收回後出口的貨物、委託修理修配收回後出口的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由外貿企業提供的,外貿企業應當將該原材料作價銷售給受託加工、受託修理修配的企業,受託加工、受託修理修配的企業應當將原材料成本併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9.有關免稅品企業銷售的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計稅價格。
10.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産企業購進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
11.納稅人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免退稅辦法,其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公式確定:
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計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産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産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本公告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二)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1.生産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産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收入。其中,鐵路、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以鐵路運輸方式載運旅客的,為按照鐵路合作組織清算規則、跨境運輸雙邊清算協議清算後的實際運輸收入。
(2)以鐵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的,為按照鐵路運輸進款清算辦法,對“發站(公司)”或者“到站(公司)”名稱包含“境”字、“水”字的貨物運單上註明的運輸費用以及直接相關的國際聯運雜費清算後的實際運輸收入。
(3)以航空運輸方式載運貨物或者旅客的,如果國際運輸或者港澳臺運輸各航段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為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後的實際收入;如果國際運輸或者港澳臺運輸各航段由一個承運人承運的,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
2.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産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完稅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其中,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提供航太運輸服務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購進航太運輸器及相關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計稅價格,以及接受發射運作保障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
3.生産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對外修理修配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其實際離岸價。實際離岸價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4.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産,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五、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
(一)增值稅免抵退稅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銷售額×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若當期實際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銷售額×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則: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銷售額×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銷售額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收入×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
4.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包括當期國內購進的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的價格和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其中,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採用“實耗法”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計劃分配率
(1)納稅人首次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按照其首份進料加工手(賬)冊的計劃分配率作為本年度進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
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
(2)納稅人上年度已在稅務機關辦理過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本年度新的計劃分配率。
(3)納稅人上年度無海關已核銷手(賬)冊不能確定本年度進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的,按照最近一次確定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本年度新的計劃分配率。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並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實際分配率計算調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免抵退稅額。
(二)增值稅免退稅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退稅率
(三)退稅率低於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業務成本。
(四)納稅人既有適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項目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項目,並分別申請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用於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於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
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業務,除適用本公告第七條規定的外,按照以下規定適用出口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範圍。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是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古舊圖書。
(3)軟體産品。其具體範圍包括:
①海關商品編碼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②採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並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的軟體産品。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鑽石及其飾品。其具體範圍見附件8。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捲煙。其具體範圍是按照國家批准的免稅出口捲煙計劃,捲煙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産捲煙、捲煙生産企業委託捲煙出口企業出口的自産捲煙、口岸國際隔離區免稅店銷售的捲煙和捲煙出口企業出口的外購捲煙。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範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列名生産企業出口的不符合視同自産條件的外購貨物。
(8)農業生産者自産農産品。農産品的具體範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佈的農産品範圍註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9)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0)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取得下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之一的:
①普通發票。
②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③從依法拍賣單位購買貨物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取得與拍賣人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收據。
④通過合併、分立、重組改制等資産重組方式設立的納稅人,出口重組前的企業無償劃轉的貨物,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取得資産重組文件、無償劃轉的證明材料。
(11)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
(12)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3)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納稅人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4)生産企業出口實行簡易計稅方法的貨物。
(15)出口但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做銷售的樣品、展品。
(16)納稅人出口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貨物。
(17)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的出口貨物。
(18)國家批准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下同〕。
(19)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2.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是指: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9)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以及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産品責任保險和産品品質保證保險。
(10)境內保險公司為境外投資項目提供的海外投資保險。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
(11)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鑒證諮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無形資産(技術除外)。
(12)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13)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産、不動産、自然資源無關。
(14)跨境銷售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所列服務、無形資産,並實行簡易計稅方法的。
(15)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為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加工服務、修理修配服務。
(16)納稅人對外修理修配服務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
(17)納稅人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的。
(18)外貿企業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取得下列合法有效憑證之一的:
①普通發票。
②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③從依法拍賣單位購買後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取得與拍賣人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收據。
④通過合併、分立、重組改制等資産重組方式設立的納稅人,出口重組前的企業無償劃轉的,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取得資産重組文件、無償劃轉的證明材料。
3.放棄退(免)稅選擇免征增值稅的出口業務。
4.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業務。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2.出口捲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捲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捲煙含消費稅金額+內銷捲煙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1)當生産企業銷售的出口捲煙在國內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捲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銷售數量×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為同類産品生産企業國內實際調撥價格。如實際調撥價格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高於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實際調撥價格。
(2)當生産企業銷售的出口捲煙在國內沒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捲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額+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生産企業應當按照實際離岸價計算,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調整。
3.除出口捲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業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涉及銷售額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出口貨物,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銷售額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貨物離岸價或者銷售額。
(2)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銷售額為其取得的收入。
七、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業務
下列出口業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及視同向境內銷售的其他規定〔不包括增值稅內銷免稅、即徵即退和先徵後返(退)優惠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徵稅):
(一)適用範圍。
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業務,是指:
1.納稅人出口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産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同一特殊區域或者不同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和相關貨物、航太運輸服務購進的航太運輸器和相關貨物)。
2.納稅人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納稅人或者其供貨企業自産、購進業務為虛假的。
4.納稅人提供偽造、虛假的備案單證或者收匯材料的出口業務。
5.納稅人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者內容不實的出口業務。
6.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下列出口業務:
(1)出口捲煙。
(2)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
7.納稅人出口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將出口貨物報關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者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自己或者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品質、收款或者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品質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品質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8.納稅人跨境銷售本公告第六條第一項第2目、第3目所列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産,但未按照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
9.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等被稅務機關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發生的出口業務。
10.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納稅人放棄退(免)稅,選擇繳納增值稅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納稅人放棄免稅,選擇繳納增值稅的。
11.出口業務屬於購進後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普通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拍賣人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收據、資産重組文件、無償劃轉的證明材料、完稅憑證等合法有效購進憑證之一的,符合國務院規定的除外。
(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業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出口業務。
(1)出口貨物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銷售額-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徵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按照本公告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計算。
(2)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銷項稅額=銷售收入÷(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業務。
(1)出口貨物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2)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應納稅額=銷售收入÷(1+徵收率)×徵收率
八、適用消費稅退(免)稅、免稅或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如果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下列消費稅政策:
(一)適用範圍。
1.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於購進或者委託加工收回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徵的消費稅。
2.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徵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3.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貨物,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徵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二)消費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照購進或者委託加工收回出口貨物取得的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稱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實行從價定率計徵消費稅的,為已徵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或者委託加工收回出口貨物金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消費稅的,為已徵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或者委託加工收回出口貨物數量;實行複合計徵消費稅的,按照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納稅人直接從生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購進或者委託加工收回貨物用於出口的,由生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或者受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徵稅時開具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將購進或者委託加工收回的已徵收消費稅的貨物銷售給其他納稅人出口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開具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交其他納稅人據以申請退稅。
(三)消費稅退(免)稅的計算。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徵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消費稅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徵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消費稅定額稅率
(四)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適用消費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繳納消費稅:
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消費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消費稅比例稅率
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消費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消費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消費稅比例稅率+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
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
九、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其他規定
(一)備案和申報。
1.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辦理退(免)稅備案。
2.納稅人在退(免)稅備案之前發生的出口業務,辦理退(免)稅備案後,可按照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3.經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産適用退(免)稅政策的,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4.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和徵稅,消費稅退(免)稅、免稅和徵稅。
(1)納稅人報關出口的貨物(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除外)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並按規定收匯;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匯的,應當繳回已退(免)稅款。納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後至報關出口之日起36個月內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同時提供收匯材料,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
納稅人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2)納稅人非報關出口的貨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在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並按規定收匯;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匯的,應當繳回已退(免)稅款。納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後至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之日起36個月內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同時提供收匯材料,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
(3)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在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單證上註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並按規定收匯;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匯的,應當繳回已退(免)稅款。納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後至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單證上註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個月內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同時提供收匯材料,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
(4)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納稅人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之日起36個月內,未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入成本。
本目第(1)至(3)點所述出口貨物未在上述規定的36個月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貨物。
本目第(1)至(4)點所述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單證上註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之日起的36個月,按自然天數計算。
(5)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産適用退(免)稅政策的,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同時提供收匯材料,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6個月內,未申報退(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的36個月,按自然天數計算。
(6)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納稅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個月內申報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服務、無形資産。下列情形除外:
①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為境外的單位、個人提供加工服務、修理修配服務。
②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納稅人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③國家批准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
(7)納稅人發生本項第4目第(1)至(6)點所述視同向境內銷售情形的,應當於36個月期滿次日按視同向境內銷售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其中,屬於內銷免稅的,仍可按照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發生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者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不適用36個月期限未申報視同向境內銷售徵稅的規定。
(8)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的,可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辦理免退稅申報。
5.納稅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稅權。
(二)其他退(免)稅、免稅、徵稅規定。
1.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納稅人未經海關批准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2.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捲煙出口企業按國家批准的免稅出口捲煙計劃購進的捲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3.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免)稅或者免稅但已實際退(免)稅或者免稅情形的,應當繳回已退(免)稅款或者已免稅款。
4.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不包含本公告附件8所列貨物),其合計50%以上的原材料成本由附件9所列原材料構成的,應當按照附件9所列原材料中成本佔比最高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執行。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是指附件9所列該原材料對應的商品代碼在退稅率文庫中適用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
本公告所稱商品代碼,以退稅率文庫中的商品代碼為準。
5.有關免稅品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
6.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增值稅退(免)稅、免稅政策其他適用規定: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納稅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照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3)納稅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4)納稅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7.納稅人出口業務經查實屬於偷騙稅的,應按照偷騙稅相應規定處理;符合增值稅徵稅政策情形的,還應按照規定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
8.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至特殊區域、從特殊區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特殊區域,以及向特殊區域內納稅人提供的其他服務、無形資産,不屬於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9.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業務,國內收購價格或者出口貨物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價格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該出口業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10.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委託方應依據其支付的加工費補繳增值稅,並按照規定補繳消費稅。
(三)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外貿企業核算要求。
外貿企業應當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於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於其他用途時應當從出口庫存賬轉出。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産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在貨物向海關報關出口後,應當按照規定申報退(免)稅,並辦理已退(免)稅的核銷手續。多退(免)的稅款,應予繳回。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3.生産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生産週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凈資産大於同期出口業務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
5.持續經營以來未有稅務部門認定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農産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的情形。
(六)為加強出口業務稅收服務與監管,從事物流、報關、貨物運輸代理、資金結算等業務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部門規定的期限、方式、數據口徑等,報送有關涉稅資訊。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貴金屬和寶石為主要原材料的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
2.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産品的具體範圍
3.海洋工程結構物和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企業的具體範圍
4.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具體範圍
5.視同自産貨物的具體範圍
6.列名生産企業的具體範圍
7.列名原材料的具體範圍
8.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和鑽石及其飾品的具體範圍
9.原材料和商品代碼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6年1月30日
(根據內容需要,本公告分條、項、目、點。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點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