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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2-08-3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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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一、下發本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國務院第212次常務會議決定,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精神,保障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考慮到北京等8省市與上海市適用同樣的試點方案、試點行業和政策安排,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7號)基礎上起草了本公告。

  二、試點地區發票使用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三)考慮到試點地區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以及旅客運輸服務等四類企業業務的特殊性,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難以滿足部分企業開具普通發票的需要,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四)試點地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五)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徵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並開具發票後,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於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三、稅控系統使用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試點地區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的相關文書試點地區可在現有文書基礎上適當調整。

  (三)為解決北京試點納稅人稅控器具銜接問題,自試點實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四、貨運專用發票開具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用發票,提供其他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使用貨運專用發票。

  (二)貨運專用發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資訊;“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資訊;“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內容為增值稅稅率;“稅額”欄為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內容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

  (三)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列印“代開”字樣;貨運專用發票“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和“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和“稅額”欄均自動列印“***”;“備註”欄列印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四)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後,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承運方憑《通知單》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通知單》暫不通過系統開具和管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五、貨運專用發票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貨運專用發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二)貨運專用發票的認證結果、稽核結果分類暫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一致,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處理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審核檢查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如何理解本公告所稱試點實施之日?

  本公告所稱試點實施之日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規定的完成新舊稅制轉換之日。北京市應當於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江蘇省、安徽省應當於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福建省、廣東省應當於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應當於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發佈日期: 2012年08月3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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