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下發後,各地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反映,該文僅對企業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在實際稅收徵管過程中,由於理解不一,經常産生一些爭議,希望總局進行修改、完善。鋻於以上情況,總局在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礎上,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性搬遷範圍有哪些?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2001年第590號令)的規定,《辦法》指出,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為政策性搬遷。企業由於下列需要之一,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搬遷,屬於政策性搬遷:(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遷收入包括哪些?
企業的搬遷收入,《辦法》中規定為搬遷補償收入和搬遷資産處置收入等。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對被徵用資産價值的補償;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對停産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資産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和其他補償收入。搬遷資産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企業的各類資産所取得的收入。但由於對存貨的處置不會因政策性搬遷而受較大影響,因此企業由於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三、政策性搬遷支出包括哪些?
企業的搬遷支出,《辦法》規定包括搬遷費用支出和資産處置支出。搬遷費用支出包括,職工安置費用和停工期間工資及福利費、搬遷資産存放費、搬遷資産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資産處置支出包括,變賣各類資産的帳面凈值,以及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對於企業搬遷中報廢或廢棄的資産,其帳面凈值也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産處置支出處理。
四、政策性搬遷涉及的資産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資産,《辦法》中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是,搬遷後原資産經過簡單安裝或不安裝(如無形資産)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在該資産重新投資使用後,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二是,搬遷後原資産需要大修理後才能重新使用的,該資産的凈值加上大修理支出,為該資産的計稅成本。在該資産重新投資使用後,就該資産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同時,該大修理支出應進行資本化, 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五、企業政策性搬遷新購置的資産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辦法》中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後新購置的資産,一律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其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六、政策性搬遷所得如何計算及處理?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搬遷所得。企業按照《辦法》要求進行搬遷核算及報送搬遷相關材料的,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在符合《辦法》規定的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七、政策性搬遷損失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政策性搬遷損失是指,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為負數的數額。搬遷損失可以一次性在搬遷完成年度,作為企業損失扣除;或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作為企業損失扣除。企業一經選定處理方法,不得改變。
八、政策性搬遷時,企業虧損彌補期限如何計算?
由於企業搬遷一般停止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會對虧損彌補期限造成影響,因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産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九、政策性搬遷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哪些材料?何時報送?
企業政策性搬遷,應該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的,應按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辦法》規定。
鋻於政策性搬遷情況比較複雜,容易産生徵管漏洞,《辦法》要求,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搬遷收入和以後實際發生的、與搬遷相關的各項支出,均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此外,企業在搬遷完成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還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十、企業搬遷的其他事項如何處理?
由於《辦法》規定的內容有限,且企業搬遷還會涉及許多一般性事項,因此《辦法》未規定的企業搬遷事項,一律應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十一、政策性搬遷與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有何區別?
《辦法》中對政策性搬遷所做出的規定,與非政策性搬遷的主要區別體現為:一是,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不立即作為當年度的應稅收入徵稅,而是在搬遷週期內,扣除搬遷支出後統一核算;二是,給予最長五年的搬遷期限;三是,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搬遷期間從法定虧損結轉年限中減除。
發佈日期: 2012年08月2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