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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3-01-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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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已于2012年12月25日生效,並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對於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本協定適用於哪些稅種?

  在中國,本協定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衣索比亞,本協定適用於按第286/2002號公告規定對所得和利潤徵收的稅收和按相應公告對採礦、石油和農業活動所得徵收的稅收。另外,本協定也適用於其簽訂之日後徵收的屬於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二、我國企業在衣索比亞從事諮詢服務等活動如何認定構成常設機構?

  本協定沒有關於服務型常設機構的規定,也就是説,如果我國企業在衣索比亞從事各種服務活動,只要沒有固定營業地點,則不論時間長短,均不認定為在衣索比亞構成常設機構。

  三、國際運輸所得有何特殊規定?

  本協定第八條規定,國際運輸業務的附屬性活動所得,特別包括以光租形式租賃船舶或飛機取得的利潤和使用、保存或出租用於運輸貨物或商品的集裝箱取得的利潤,屬於國際運輸所得。

  四、關於我國居民在衣索比亞繳納的稅收在國內抵免時有何特殊規定?

  根據本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關於饒讓抵免的規定,我國居民在衣索比亞根據其國內法享受的減免稅,應視同已徵稅款,在國內納稅時可以抵免。

  五、本協定的議定書是否與協定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議定書也是協定的組成部分,與協定正文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發佈日期: 2013年01月22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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