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擴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進一步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有關規定,結合前期試點經驗,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將在全國範圍內推開。除先期試點地區外,其他地區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已不能夠滿足營改增後增值稅管理的需要。因此,稅務總局根據擴大營改增試點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先期試點地區經驗,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以滿足擴大營改增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徵收管理的需要。
二、公告的適用範圍
自2013年9月申報期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增值稅納稅每人平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具體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二)明確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具體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
(三)明確了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具體包括:已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存根聯;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抵扣聯;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産品取得的普通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複印件;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增值稅稅收繳款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已開具的農産品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應稅服務扣除項目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公告附件分別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的格式,以及相應的填表説明。
發佈日期: 2013年07月0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