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範圍廣、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週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範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和第(十八)項,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財稅〔2003〕16號文廢止條款:
(十六)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十八)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佈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佈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本條是關於試點納稅人和徵收範圍的基本規定。
試點納稅人,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根據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界定“單位”和“個人”的範圍:
(一)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二)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
二、對試點地區油氣田企業的特殊規定: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試點事項規定。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自2009年1月1日執行以來,油氣田企業為生産原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7號)提供的生産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規定為17%。油氣田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産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後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産企業,還包括油氣田企業持續重組改制繼續提供生産性勞務的企業,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後新成立的油氣田企業參股、控股的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准適用5%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繳納增值稅的生産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産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勞務範圍包括:地質勘探、鑽井(含側鑽)、測井、錄井、試井、固井、試油(氣)、井下作業、油(氣)集輸、採油採氣、海上油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通訊、油田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為維持油氣田的正常生産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計15大項,具體解釋見《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所列附件《增值稅生産性勞務徵收範圍註釋》。
對上述規定的理解重點在應稅服務範圍。因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範圍與《增值稅生産性勞務徵收範圍註釋》的勞務範圍並不一致,對於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發生涉及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勞務,如《增值稅生産性勞務徵稅範圍註釋》中的第一項地質勘探、第九項油(氣)集輸及第十五項其他中的運輸、設計、提供資訊、檢測、計量、數據處理、租賃生産所需的儀器、材料、設備等服務,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率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同時,因提供應稅服務的範圍為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服務,則提供勞務提供對象既包括油氣田企業之間提供,也包括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
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應將應稅服務與原生産性勞務取得的經營收入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本條是關於單位採用承包、承租、挂靠經營方式下,納稅人確定的具體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方面來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經營方式的概念和特徵
(一)承包經營企業是指發包方在不改變企業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企業發包給經營者承包,經營者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按合同分享經營成果的經營形式。
(二)承租經營企業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方將企業租賃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並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所租財産。
(三)挂靠經營
挂靠經營是指企業、合夥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與另外的一個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然後依附的企業、個體戶或者自然人將其經營的財産納入被依附的經營主體名下,並對外以該經營主體的名義進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
二、承包、承租、挂靠經營方式下的納稅人的界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二)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本條是關於試點納稅人分類、劃分標準的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試點納稅人分類
按照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管理模式,對增值稅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在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中,仍予以沿用,將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及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為主要標準。其計稅方法、憑證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區別對待。
二、試點納稅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
由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試點納稅人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能夠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在試點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確定上,充分考慮原有營業稅納稅人規模較小、會計核算及納稅申報比較簡單的現狀,為了穩步推進增值稅改革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暫定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含減、免稅銷售額、提供境外服務銷售額以及按規定已從銷售額中差額扣除的部分。如果該銷售額為含稅的,應按照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或徵收率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産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事項規定
三、試點納稅人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特別規定
試點納稅人中的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現實生活中,一個自然人可能偶然發生應稅行為,銷售額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就將大大擴大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範圍,同時要求每個自然人都按照一般納稅人的申報方法去申報繳納增值稅也不現實。因此,為保持稅制簡化,有必要明確其他個人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徵稅。
財稅[2011]111號文(以下簡稱“111號文”):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區別:本條規定,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才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按第三條第二款執行,無該選擇權。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本條是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條重要標準。實踐中,很多小規模納稅人建立健全了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滿足了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的管理需要。這時如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依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二、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例如,有專職或者兼職的專業會計人員,能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總賬和有關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能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能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産、經營狀況。
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一般是指能夠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及其他稅務資料,按期申報納稅。是否做到“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由小規模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認定。
除上述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還須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等其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條是關於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條件以及國家對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必須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除特別規定的情形外,試點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未主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應稅服務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按照試點事項規定,標準為500萬元。
三、“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含義是,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四、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並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與現行增值稅的徵收原則不同,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而且因現行海關管理對象的限制,即僅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各類勞務尚未納入海關管理範疇,對涉及跨境提供勞務的行為,將仍由稅務機關進行管理。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如果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三、理解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時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如果設立了經營機構,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首選扣繳義務人是境外納稅人的境內代理人,如果在境內沒有設立代理人的,則以應稅勞務的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如果不履行扣繳義務,則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應稅服務項目需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按原有出具《稅務證明》的有關業務操作流程辦理。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併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條是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試點納稅人,可以視為一個試點納稅人合併納稅的規定。
合併納稅的批准主體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111號文: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
區別:本條增加“廣播影視服務”,應稅服務範圍由111號文的“1+6”擴展到“1+7”。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執行。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11號文: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於提供應稅服務。
區別:無實質性區別。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區別:111號文中將“應稅服務”表述為“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無實質性區別。
一、對有償的理解
(一)有償是確立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的條件之一。
(二)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貨幣和貨物都比較好理解,對於有償的範圍界定將直接影響一項勞務是否徵稅的判定。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二、非營業活動排除在應徵增值稅應稅服務之外的原因:
(一)稅制設計的合理性。由於非營業活動中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特殊性,不宜列入應徵增值稅應稅服務範圍。
(二)非營業活動本身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非營業活動一般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需要或自我提供服務。
(四)將非營業活動排除在應徵增值稅應稅服務之外有利於防範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完善稅收制度。
三、非營業活動的具體內容
本條對非營業活動作出了明確解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1.主體為非企業性單位
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2.必須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不是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應屬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徵增值稅的勞務範圍。
3.所獲取收入的性質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這裡所指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雖然發生有償行為但不屬於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徵收範圍,即自我服務不徵收增值稅。對於這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只有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服務才不繳納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核心在於員工身份的確立,關鍵在於如何劃分員工和非員工。
(1)員工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也規定“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僱員。”;“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財稅〔2007〕92號文件的規定看,員工應該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支付其社會保險。
2.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應稅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應限定為其提供的職務性勞務。
前面我們介紹了員工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但並不是説只要具備了員工的條件,對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所有服務都不徵稅,例如員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為本單位運輸貨物收取運費等,對這些情況如果不徵稅,相對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公平,因此我們認為,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服務不徵稅應僅限于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職務性勞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即使發生有償行為,不屬於應徵增值稅的勞務範圍。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包括兩點主要內容
一、對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所稱的“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的來把握:
(一)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都屬於境內應稅服務,即屬人原則。
這就意味著,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無論是否發生在境內、境外都屬於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對於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境外勞務是否給予稅收優惠,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作出規定。
(二)只要應稅服務接受方在境內,無論提供方是否在境內提供,都屬於境內應稅服務,即收入來源地原則。
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包括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含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應稅服務)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
二、對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作出的例外規定,理解本條要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必須完全發生在境外並在境外消費
本條款對完全發生在境外並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理解,主要包含三層意思:
1.應稅服務的提供方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2.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接受應稅服務;
3.所接受的服務必須完全發生境外並在境外消費(包括提供服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務的開始和結束均在境外【含中間環節】)。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
本條款的出租有形動産作出的例外規定,關鍵在於完全在境外使用,主要包含兩個層面的意思:
1.有形動産本身在境外;
2.有形動産完全在境外使用,這就要求有形動産使用的開始和結束均在境外(含中間環節)。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其他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情形將專門另行發文專門作出規定。
在本條中對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即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應稅服務不屬於境內勞務。現行的營業稅政策中對境內外劃分主要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稅[2009]111號文。對於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不徵收營業稅的勞務進行了列舉,未列舉的勞務應徵收營業稅。試點實施辦法實行後,對於試點企業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應稅服務(不限于2009年111號文中列舉的勞務,如:諮詢勞務)則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於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具體規定,對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視同其提供了應稅服務,理解本條需把握以下內容:
為了體現稅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及堵塞徵管漏洞,將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同等對待,全部納入應稅服務的範疇,體現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時,將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排除在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之外,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本條是對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為增值稅基本稅率17%。有形動産租賃,包括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適用稅率為增值稅基本稅率17%。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本條是對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1%。
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業服務徵稅,適用稅率為11%。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承租方負擔的業務。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本條是對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
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適用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本條是對應稅服務零稅率的規定。對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意味著應稅服務能夠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務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本市現代服務業的深入發展和走向世界創造了條件。對於調整完善我國出口貿易結構,特別是促進服務貿易出口具有重要意義。
對於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見附件4:零稅率和免稅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
本條是對增值稅徵收率的規定。
徵收率是指應稅服務在某一徵稅環節的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的比率。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徵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如有符合規定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3%。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基本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即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差額作為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按照銷售額與徵收率的乘積作為應納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納稅人部分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來計算徵收增值稅。
特定項目是指: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産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在一般計稅方法下,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和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採用一致的計稅方法。即按照本實施辦法的第十八和第十九條進行計算。
本條所稱特定應稅服務是指第十四條條文解釋中所述的特定項目。一般納稅人如果提供了特定應稅服務,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來計算徵收增值稅。但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對於同一項特定應稅服務,可自行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還是按簡易計稅方法徵收,一旦選定後,36個月內不得再調整計稅方法。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比較簡單,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計算方法在本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本條款規定了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向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境內的扣繳稅款問題。
1. 本條款適用於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向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且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情況;
2. 範圍限定於提供應稅服務,提供非試點範圍勞務不在本條規定的範圍內;
3. 對接受應稅服務方支付價款為含稅價格,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轉換為不含稅價格;
4. 在計算應扣繳稅款時使用的稅率應當為所發生應稅服務的適用稅率,不區分試點納稅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
境外公司為試點納稅人A提供廣播影視服務,合同約定的總價款106萬元,該境外公司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或者代理人,A公司向該境外公司按合同支付款項時,A公司應扣繳的稅額為:
應扣繳增值稅=106萬÷(1+6%)*6%= 6萬元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本條規定了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目前我國採用的是購進扣稅法,也就是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按照銷售額支付稅款(構成進項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也按照銷售額收取稅款(構成銷項稅額),但是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這樣就相當於僅對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增值部分徵稅。當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目前的做法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如某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2012年3月取得交通運輸收入111萬元(含稅),當月外購汽油10萬元,購入運輸車輛20萬元(不含稅金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的聯運支出50萬元(不含稅金額,取得專用發票)。
該納稅人2012年3月應納稅額=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萬元。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是增值稅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從上述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它是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稅率的乘積,也就是整體稅金的概念。在增值稅的計算徵收過程中,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會出現和使用銷項稅額的概念。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確定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時,可能會遇到一般納稅人由於銷售對象的不同、開具發票種類的不同而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計算銷售額。
本條對應稅服務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有一定影響。應稅服務原徵收營業稅時,納稅人根據實際取得的價款確認營業收入,按照營業收入和營業稅率的乘積確認應交營業稅。在應稅服務徵收增值稅後,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先進行價稅分離後變成不含稅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再根據不含稅銷售額與稅率之間的乘積確認銷項稅額。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部分應稅服務改徵增值稅以後,對於營業稅納稅人最大的變化就是,取得的發票或合法憑證從原有的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變為了增值稅扣稅憑證(即進項稅額)。同時,現行稅法對增值稅扣稅憑證規定了認證抵扣期限。納稅人不僅要注意票據憑證發生了變化,而且要注意會計核算也發生了變化。基於本條,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變化,納稅人應按時合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有三方面的意義:(一)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二)産生進項稅額的行為必須是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接受應稅服務;(三)支付或者負擔的進項稅額是指支付給銷貨方或者購買方自己負擔的增值稅額。
對納稅人會計核算而言,部分應稅服務改徵增值稅後,其核算進項稅額的情況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在原會計核算下,試點納稅人取得的票據憑證,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在新會計核算下,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發票註明的價款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111號文中無括弧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文: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服務)開具的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致。
國稅發〔2008〕117號文: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做好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工作,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區別:歸併現有文件規定內容,無實質性區別。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産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在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111號文: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111號文: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區別:試點的地域範圍擴展到全國後,交通運輸業中僅鐵路運輸未納入應稅範圍,因此,按7%扣除率計算扣除的範圍僅限于鐵路運輸,其他運輸服務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按規定進項扣除。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111號文: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區別:37號文中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聯次較少,總局計劃重新設計,名稱可能更改。
本條是對納稅人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進行了列示:
(一)從貨物銷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加強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增值稅的特點設計的,專供一般納稅人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種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抵扣。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根據當前稅法規定,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是由海關代徵的,試點納稅人在進口貨物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並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其取得的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可申報抵扣。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報關進口之日起180天內進行抵扣。
(三)購進農産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目前,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農産品是免征增值稅的,其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農産品銷售發票。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産品也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零散經營的農戶,應由收購單位向農民開具收購發票。上述三種憑證也能作為進項稅額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扣除。
(四)接受交通運輸勞務,按照鐵路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含建設基金,下同)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試點一般納稅人處接受交通運輸勞務,按照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適用11%的稅率);從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處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可按照其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進行抵扣(適用3%的徵收率)。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應由代理人或境內接受勞務的試點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扣繳應稅服務稅款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扣繳義務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1號文: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區別:同第二十二條。
在增值稅徵收管理中,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是否屬於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作為依據的。因此,本條對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做出了規定,即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主要是為了督促納稅人按照規定取得扣稅憑證,提高稅法遵從度。
(一)全國試點後,增值稅扣稅憑證由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
(二)全國試點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原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2013年7月3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全國試點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且在2013年8月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但其中有一個例外,即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由於鐵路運輸勞務目前尚未納入應稅服務徵收增值稅,因此鐵路運輸勞務還是按照原有的營業稅管理辦理徵收營業稅,同時使用鐵路運輸單據。鐵路運輸單據按照運輸費用金額和扣除率之間的乘積計算扣除。
(四)試點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發票備查,對試點納稅人無法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111號文:(五)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區別:按照37號文規定,購入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可以按規定進項抵扣,使得購買和租賃的政策一致。
本條規定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種類。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服務、銷售不動産和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産在建工程。
(二)雖然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但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損失包括貨物丟失、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管理不善損失。這些非正常損失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導致徵稅對象實體的滅失,為保證稅負公平,其損失不應有國家承擔,因而納稅人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額。這裡所指的在産品,是指仍處於生産過程中的産品,與産成品對應,包括正在各個生産工序加工的産品和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者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産品。産成品,是指已經完成全部生産過程並驗收入庫,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産品。
(三)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般意義上,旅客運輸勞務主要接受對像是個人。對於一般納稅人購買的旅客運輸勞務,難以準確的界定接受勞務的對像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産以及不動産在建工程。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稅應稅勞務。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産,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本條是對非應稅項目以及固定資産、非正常損失等情況的解釋:
(一)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增值稅條例中的一個概念,它是相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個概念。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中,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項目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徵收範圍的勞務。部分應稅服務改徵增值稅後,進一步縮小了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範圍。部分應繳營業稅的服務業項目成為非增值稅應稅服務。
(二)通常我們對於用途難以劃分的貨物採用應稅産品銷售額的方式來劃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産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以後,和貨物的抵扣範圍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於固定資産使用用途是可變的,比如:一台車床,既可以用來生産免稅軍品,也可以用來生産應稅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沒有絕對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對固定資産的抵扣作出專門的解釋。按照本條的規定,只有那些專門用於不徵收增值稅項目或者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項目,包括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其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該項固定資産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那麼即便它同時又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上述項目進項稅額本來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該項固定資産的全部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
(三)固定資産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對某一類貨物的概括性稱呼,其本質仍然是貨物,但在具體的判斷上,對固定資産的分類容易産生爭議。為此,目前對固定資産規定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此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固定資産範圍的界定問題。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本條規定了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而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的劃分公式。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在納稅人現實生産經營活動中,兼營行為是很常見的,經常出現進項稅額不能準確劃分的情形。比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電力。但同時也有很多進項稅額時可以劃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領用的原材料,由於用途是確定的,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也就可以準確劃分。通常來説,一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財務核算制度是比較健全的,不能分開核算的只是少數産品,但如果存在兼營行為,就要將全部進項稅額均按照這個公式換算,不考慮其他可以劃分用途的進項稅額,使得少數行為影響多數行為,不夠公允。因此,本條的公式只是對不能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再按照公式進行換算,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現象,兼顧了稅收管理與納稅人自身核算的兩方面要求。
(二)按照銷售額比例進行換算是稅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與此同時還存在很多具體的劃分方法。一般情況下,按照銷售額的比例劃分是較為簡單的方法,操作性很強,也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操作。
(三)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對於納稅人而言,進項稅額轉出是按月進行的,但由於年度內取得進項稅額的不均衡性,有可能會造成按月計算的進項轉出與按年度計算的進項轉出産生差異,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年度終了對納稅人進項轉出計算公式進行清算,可對相關差異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本條規定了納稅人進項稅額扣減的問題,並確定了扣減進項稅額應按當期實際成本的原則。
(一)本條規定針對的是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不包括尚未抵扣進項稅額的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此三者的進項稅額應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換算公式來扣減進項稅額,而不能按照實際成本來扣減。
(二)由於經營情況複雜,納稅人有時會先抵扣進項稅額,然後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例如將購進貨物申報抵扣後,又將其分配給本單位員工作為福利。為了保持徵扣稅一致,就必須規定相應的進項稅額應當從已申報的進項稅額中予以扣減。對於無法確定的進項稅額,則統一按照當期實際成本來扣減。
(三)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扣減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不是按該貨物、應稅服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原來的進價,而是按發生上述行為的當期實際成本計算。實際成本是企業在取得各項財産時付出的採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是相對於歷史成本的一個概念。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本條是對納稅人扣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規定。這一條款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從銷售方的角度看,發生服務中止或折讓時,計算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減少,因此可以扣減自己的銷項稅額,減少納稅義務。而從購買方的角度看,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或折讓時對方應納增值稅減少,相應要扣減自己的進項稅額。這樣做,可以保證銷貨方按照扣減後的稅額計稅,購買方同樣按照扣減後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避免銷售方減少了銷項稅額但購買方不減少進項稅額的情況發生,保證國家稅款能夠足額徵收。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為了加強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的管理,防止他們利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兩種不同的徵稅辦法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實施辦法制定了一項特殊的制度。對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對試點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要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項措施是一項帶有懲罰性質的政策,其目的在於防止納稅人利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不同的徵稅辦法少繳稅款。此外,本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了會計核算不健全的情況,只適用於一般納稅人。
第三節 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本條所稱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徵收率為3%。為了平衡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稅負,對簡易計稅方法規定了較低的徵收率,因此簡易計稅方法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本條具體規定了簡易計稅方法中如何將含稅銷售額轉換為不含稅銷售額。和一般計稅方法相同,簡易計稅方法中的銷售額也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稅額。
如某試點企業某項交通運輸服務含稅銷售額為103元,在計算時應先扣除稅額,即103÷(1+3%)=100元,用於計算應納稅額的銷售額即為100元。則應納增值稅額為100×3%=3元。
和原營業稅計稅方法的區別:
原營業稅應納稅額=103×3%=3.09元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適用對象:一般納稅人提供特定應稅服務;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當納稅人提供的是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並收取價款後,由於提供服務品質不符合要求等合理原因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銷售額給接受方的,所退的款項可以在退款當期扣減銷售額。如果退款當期銷售額不足扣減,多繳稅款的剩餘部分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實際申報時,發生多交稅款的剩餘部分從應納稅額扣減情況的,納稅人可以從當期銷售額中扣額來實現。
如某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僅經營某項應稅服務,2013年8月發生一筆銷售額為1000元的業務並就此繳納稅額,9月該業務由於合理原因發生退款。(銷售額皆為不含稅銷售額)
第一種情況:9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5000元
在9月的銷售額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9月最終的計稅銷售額為5000-1000=4000元,9月交納的增值稅為4000×3%=120元。
第二種情況:9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600元,10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5000元
在9月的銷售額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9月最終的計稅銷售額為600-600=0元,9月應納增值稅額為0×3%=0元;9月銷售額不足扣減而多繳的稅款為400×3%=12元,可以從以後納稅期扣減應納稅額。10月企業實際繳納的稅額為5000×3%-12=138元。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本條款是對應稅服務的銷售額的範圍確認。
價外費用具體包括項目範圍的問題,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價外費用包括的項目都做了詳盡的列舉;但考慮到實際業務性質的複雜性,可能存在列舉不盡的情況,本條款做了兜底性規定條款,同時保留了原條例中對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於價外費用範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本條款確定了銷售額的計量單位的基本原則。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是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要求和體現,也是國家主權的體現。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是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的細化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屬於原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項目的,如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需按照上述規定人民幣折合率確定銷售額。
原增值稅和營業稅條例細則中對“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均確定為“1年內不得變更”,在本條款中規定為“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由於納稅人習慣於會計年度或企業財務年度的概念,可能會在此“1年”的概念上有所混淆,明確提出“12個月”更加直觀的告訴納稅人,方便其理解操作。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本條規定了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範圍內從事兼營行為的稅收處理方法。與原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營同一稅種中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項目應按不同項目分開核算。如果未分別核算,根據具體情況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本條規定了兼營應稅服務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稅收處理方法。與原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營不同稅種的項目應分別核算,對應稅服務徵收增值稅,對營業稅應稅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定。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試點事項規定中提出了混業經營的概念,與上述兼營的情況有所不同,具體是: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原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中對於混合銷售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在今後營業稅全面改徵增值稅後,由於對貨物和現營業稅應稅勞務都徵收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概念也隨之消失。雖然混合銷售的概念消失,但對實際業務中,同一交易行為含2個以上稅率或徵收率的情況,在試點實施辦法和試點事項規定中採用兼有的概念進行描述。
在試點過程中,由於並非所有原營業稅應稅勞務都納入試點增值稅應稅範圍,所以在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剩餘未納入試點範圍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混合銷售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這一規定是為了使納稅人能夠準確核算和反映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將分別核算作為納稅人減免稅的前置條件。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不得實行免稅,減稅。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對於應稅服務而言,接受應稅服務方如果對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滿意的話,有可能會存在以下情況:1.接受方對應稅服務不滿意,要求提供方在收取款項是提供折扣;2.接收方對應稅服務不滿意,要求提供方部分退款;3.接收方對應稅服務不滿意,要求中止勞務。
本條是對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發生退款等情形而扣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以及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這一條款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從銷售方的角度看,發生退款時,計算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減少,因此可以扣減自己的銷項稅額,減少納稅義務。而從購買方的角度看,發生退款時對方應納增值稅減少,相應要扣減自己的進項稅額。這樣做,可以保證銷貨方按照扣減後的稅額計稅,購買方同樣按照扣減後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避免銷售方減少了銷項稅額但購買方不減少進項稅額的情況發生,保證國家稅款能夠足額徵收。
本條開具紅字發票才能扣減銷項稅額的規定,包括幾個含義:
(一)納稅人發生銷售行為並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如果需要扣減銷項稅額,其條件是必須正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否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減增值稅額。
(二)納稅人開具紅字發票是有限制條件的,只有在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開具,不能由納稅人任意開具。這些情形包括發生退款和開票有誤,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許開具的。
(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遵循相關審批程式才能開具。具體開具辦法主要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納稅人只有依照稅務機關的相關政策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本條款是引用原折扣額抵減應稅銷售額的規定,即折扣是否能衝減銷售額關鍵在於是否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試點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提供應稅服務,雖在同一發票上註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註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可以參考國稅函[2010]56號文件規定,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第四十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本條款的變化點在於增加了“提供應稅服務價格明顯偏高”“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的規定,對原條例僅對價格偏低情況加以規範的情況進行補充,防止稅改後由於存在扣額法計算銷售額出現徵管漏洞。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借鑒了國際上反避稅條款的相關概念,對可能存在的以獲取稅收利益而非正常商業目的為唯一或者主要目標的行為進行限制,體現了公平稅負的原則。這裡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可以理解為主要目的在於獲得稅收利益,這些利益可以包括獲得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可以包括增加返還、退稅收入,可以包括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款項等稅收收益。
成本利潤率本市暫定為10%。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本條是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原則的規定,針對應稅服務的特點,主要採納了營業稅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並結合了增值稅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對應稅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予以明確,主要變化是在原先營業稅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礎上增加了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規定。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由於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即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準,購買方在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後,即便是尚未向銷售方支付款項,但卻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去抵扣稅款,這時如果再強調銷售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的話,則會造成稅款徵收上的脫節,即一邊(指銷售方)還沒開始納稅,一邊(指購買方)卻已經開始將稅務機關未徵收到的稅款進行抵扣。此外,由於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屬於商事憑證,徵稅原則應當保持一致。所以,為了避免此類稅款徵收脫節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同時保證徵稅原則的一致性,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的含義
本條規定所稱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理解本條規定,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收到款項不能簡單地確認為應稅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提供應稅服務為前提。
(二)收訖銷售款項,是指在應稅服務開始提供後收到的款項,包括在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應稅服務提供前收到的款項不能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稅服務提供前收到的款項,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三、提供應稅服務並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簽訂書面合同並且有明確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同時也考慮到防止納稅人為了規避稅收條款,延緩繳納稅款的問題。
四、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並收取預收款的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的,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就是説,對納稅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應以收到租金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實行按月分攤按月繳納營業稅的方法,此條規定與現行營業稅關於租賃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
本條所稱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是指《範圍註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有形動産租賃,包括有形動産的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五、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除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無償提供應稅服務的特點是不存在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情況,故將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六、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本條第四款規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扣繳義務的存在是以納稅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同時也方便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有必要使扣繳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銜接。所以本條第四款規定,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與現行增值稅、營業稅相關規定一致。
1.甲運輸企業2013年8月4日接受乙企業委託運送一批物資,運費為100萬元(不含稅),甲企業2013年8月6日開始運輸,9月2日抵達目的地,期間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不含稅),2013年8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不含稅),2013年9月10日收到運費30萬元(不含稅),試問,甲企業8月份銷售額為多少?
分析:甲企業8月6日開始運輸,説明已經開始提供運輸勞務,那麼對其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元(不含稅),2013年8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不含稅)均根據本條規定應將收到款項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等到運輸勞務提供完成(9月2日抵達目的地),因此甲企業8月份銷售額為50萬元+20萬元=70萬元(不含稅)。
2.試點地區甲企業2013年9月5日為乙企業提供了一項諮詢服務,合同價款200萬元(不含稅),合同約定2013年9月10日乙企業付款50萬元(不含稅),但實際到2013年10月7日才付。試問甲企業該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分析:對這種情況,雖然該企業收到款項的時間在2013年10月7日,但由於其2013年9月5日開始提供諮詢勞務,並約定2013年9月10日要付款50萬元(不含稅),根據本條規定,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其50萬元(不含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3年9月10日,而非2013年10月7日。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納稅地點,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向徵稅機關申報納稅的具體地點。它説明納稅人應向哪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以及哪的徵稅機關有權進行稅收管轄的問題。目前,稅法上規定的納稅地點主要是機構所在地,居住地等。
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是實踐中一直沿用的概念,主要是看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狀況,是否在主管稅務機關登記註冊。本條規定對固定業戶、非固定業戶以及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進行明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稅收屬地管轄原則,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一般性規定。這裡的機構所在地往往是指納稅人的註冊登記地。如果固定業戶存在分支機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在不同地區,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辦法規定的增值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補徵增值稅。
按照以上原則,其他個人未辦理稅務登記,應作為非固定業戶處理,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外省市其他個人在本市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不再考慮向其居住地或運輸車輛車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在本市繳納增值稅。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對於扣繳義務人,為方便扣繳義務人,促使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本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計算期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據以計算解繳稅款的期間,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按次計算,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次數作為納稅計算期。第二種是按期計算,以發生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一定期間作為納稅計算期。具體的納稅計算期,通常是在辦理稅務登記以後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稅務登記的情況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分別核定。就大多數納稅人而言,納稅計算期一般為一個月,少數經營規模和應納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可以將一日、三日、五日或十五日作為一個納稅計算期;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促進本市中小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上海市稅務局發佈了《關於在本市範圍內實施納稅申報制度改革的公告》(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進行增值稅申報。
第六章 稅收減免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
區別:37號文增加了“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的規定,該條款解決了政策交叉問題,與本市前期操作口徑一致。
例如:財稅[2011]131號文規定,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111號文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本市口徑:財稅[2011]131號文件可視為《試點過渡政策》的特殊規定。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的研發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其他服務適用免稅政策。
與37號文規定一致。
我國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減免、減徵稅款、即徵即退(稅務部門)、先徵後返(財政部門)等方式。附件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規定了免征、即徵即退兩種方式。
一、免征的規定
直接免稅是指對提供應稅服務的某個環節或者全部環節直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提供免稅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按照試點過渡政策,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
(四)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六)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註冊在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七)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八)台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轉讓電影版權、發行電影以及在農村放映電影。
(十一)隨軍家屬就業 。
(十二)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十三)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十四)失業人員就業。
二、即徵即退的規定
即徵即退是由稅務機關先足額徵收增值稅,再將已徵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稅稅款由稅務部門定期退還給納稅人。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照常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按照試點過渡政策,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
(一)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和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三、放棄免稅的規定
免稅是稅法賦予某一特定行業納稅人減免應納稅的一項權利,根據增值稅徵扣稅一致的原理,納稅人享受免稅,其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不再計算銷項稅額,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如果增值稅的免稅只是針對特定環節的納稅人,這種免稅將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考慮到免稅屬於國家對納稅人給予的一種優惠,從法治公平意義角度上講,納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有必要在法規中明確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的權利。
要理解本條規定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減稅權,其生産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
(二)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服務以及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十五條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徵點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徵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理解此條規定,我們應同時注意如下幾方面問題:
一、適用範圍:
增值稅起徵點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僅限于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起徵點所稱的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不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計算銷售額的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三、與起徵點相關的徵免稅規定
起徵點又稱“徵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徵稅對象開始徵稅的起點數額,起徵點不同於免征額,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起徵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市具體起徵點金額近期將會出臺。
假設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徵點為20000元,某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本月取得交通運輸服務收入20000元(含稅),該個體工商戶本月應繳納多少增值稅?
分析:因為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徵點為20000元,該個體工商戶本月交通運輸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0000÷(1+3%)=19417.48元。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未達到起徵點,因此對該部分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四十七條 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原應徵收營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現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應稅服務的增值稅也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詳見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在增值稅的實際操作中,鑒別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是否屬於進項稅額,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為依據的。因此,本條針對接受應稅服務對象的特點規定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兩種情形。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由於其自身不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該法。因此,《實施辦法》中應稅服務的徵收管理也應適用該法。
同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該類納稅人的徵收管理按照現行的增值稅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本次試點納稅人有一部分是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較好的會計核算基礎,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比較熟悉,但本次納入試點的主體企業是原營業稅納稅人,會計基礎相對較弱,對營業稅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要將原來徵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會計核算方式調整為增值稅的核算方式,根本上應由財政部&&修訂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條款後下發執行。當前,為適應增值稅擴大徵收範圍的現實需要,對於試點納稅人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相關業務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111號文:本辦法適用於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機構所在地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其他個人。
區別:37號文刪除該條款。試點範圍已擴大到全國,關於試點地區的規定同步取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
附: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計程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計程車的計程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
財稅[2012]86號文(以下簡稱“86號文”):計程車公司向計程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計程車屬於計程車公司的,按照“陸路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計程車屬於計程車司機的,不徵收增值稅。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86號文規定一致。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産業、現代物流産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區別:增加“廣播影視服務”,應稅服務範圍由111號文的“1+6”擴展到“1+7”。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 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 技術諮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諮詢等業務活動。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採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資訊技術服務。
資訊技術服務,是指利用電腦、通信網路等技術對資訊進行生産、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資訊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體服務,是指提供軟體開發服務、軟體諮詢服務、軟體維護服務、軟體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産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援服務的業務行為。
3.資訊系統服務,是指提供資訊系統整合、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資訊系統應用、基礎資訊技術管理平臺整合、資訊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路遊戲提供的網路運營服務。
86號文:網站對非自有的網路遊戲提供的網路運營服務按照“資訊系統服務”徵收增值稅。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86號文規定一致。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託電腦資訊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111號文: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區別1:37號文中設計服務增加“廣告設計”,並在廣告服務中同步刪除。應稅服務劃分更加清晰,同時明確了“廣告設計”不屬於廣告服務,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86號文:文印曬圖服務按照“設計服務”徵收增值稅。
區別2:37號文中設計服務增加“文印曬圖”,與86號文規定一致。
解釋:文印曬圖服務,含文印、曬圖兩項服務。對專項從事文印曬圖服務,經營範圍不涉及經營其他營業稅勞務的,納入“營改增”試點,徵收增值稅。同時對提供設計服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文印曬圖服務,徵收增值稅。
2. 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 智慧財産權服務,是指處理智慧財産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諮詢、檢索服務。
4.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網際網路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佈、播映、宣傳、展示等。
111號文: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佈、播映、宣傳、展示等。
區別1:37號文中廣告服務增加“廣告代理”,與本市前期口徑一致。
前期口徑:原營業稅文件規定,“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徵收營業稅”(國稅函[1999]353號)。據此,從事廣告代理屬於“部分現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廣告服務”,納入本次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
區別2:37號文中廣告服務刪除了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
廣告策劃的概念與廣告設計的概念重復,一併作為廣告設計歸入“設計服務”。
廣告製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徵稅。例如廣告品的製作銷售屬貨物銷售、不動産上廣告燈箱的安裝屬建築業等。
5. 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111號文: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86號文:組織安排會議或展覽的服務按照“會議展覽服務”徵收增值稅。
區別:37號文增加組織安排各類展覽和會議內容,與86號文規定一致。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 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挂播灑、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係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為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徵收增值稅。
86號文: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徵收增值稅。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86號文規定一致。
3. 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轉机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 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産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111號文: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86號文:船舶代理服務屬於“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國際船舶代理服務屬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船舶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以及船舶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等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區別:37號文更改該條款,將船舶代理服務歸入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與86號文規定一致。將貨物運輸勞務改為貨物運輸服務,表述更加準確。
6. 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 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 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産租賃服務。
有形動産租賃,包括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1. 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産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産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産,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産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 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産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諮詢服務。
鑒證諮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1. 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産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 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託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工程造價鑒證、資産評估、環境評估、房地産土地評估、建築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鑒定等。
111號文:包括會計、稅務、資産評估、律師、房地産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86號文:建築圖紙審核服務、環境評估服務、醫療事故鑒定服務,按照“鑒證服務”徵收增值稅
區別1:“律師鑒證”改為“法律鑒證”,表述更加準確。
區別2:37號文在鑒證服務中增加“環境評估”、“建築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鑒定”,與86號文規定一致。
3. 諮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資訊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代理記賬按照“諮詢服務”徵收增值稅。
86號文:代理記賬服務按照“諮詢服務”徵收增值稅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86號文規定一致。
(七)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1.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是指進行專題(特別節目)、專欄、綜藝、體育、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電影等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製作的服務。具體包括與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相關的策劃、采編、拍攝、錄音、音視頻文字圖片素材製作、場景佈置、後期的剪輯、翻譯(編譯)、字幕製作、片頭、片尾、片花製作、特效製作、影片修復、編目和確權等業務活動。
屬於新增稅目。原營業稅僅對錄音、錄影界定為其他服務業,其他列舉範圍均為新增。本市對廣播影視服務企業範圍的確定應包括本稅目列舉範圍的企業,即是否屬於徵稅範圍應從經營行為上進行判斷,而不論是否獲得許可,保持了政策制定原則的一致性。凡從事廣播影視相關翻譯、配音、剪輯、後期製作等分包經營行為,均應納入試點範圍,發包較多的是片頭片尾曲、特效CG製作,這些均應進入營改增的範圍。
2.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以分賬、買斷、委託、代理等方式,向影院、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單位和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轉讓體育賽事等活動的報道及播映權的業務活動。
主要問題還是發行服務與著作權轉讓的劃分。
目前,政策上的制播分離,客觀上造就了制與播的上下産業鏈關係。製作公司自主製作擁有版權的作品,然後銷售到電視臺,根據國稅函【1997】751號規定,電視劇企業將製作的電視劇轉讓給電視臺播映,並規定播放的時限和次數,這一行為屬於轉讓著作使用權的行為,應按照“轉讓無形資産”稅目中的“轉讓著作權“項目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本市對從事影視製作企業轉讓電視劇等影視作品播映權,按照著作權轉讓徵收增值稅。
本次37號文件對於發行服務的界定,包括了向影院、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單位和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因此,對於本次新納入試點範圍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作品發行服務,本次稅種核定時統一為“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對於轉讓電影、電視劇版權的所有權,稅種核定仍為“著作權轉讓”,以前已納入著作權轉讓徵收範圍的企業稅種核定一般不作調整。
3. 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影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等無線或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該稅目與原營業稅相比,在傳播方式上去掉了音響系統和閉路電視,調整為網際網路和有線電視。其他放映或播映的場所未進行調整,採用正列舉方式,因此不屬於列舉範圍場所的播映行為不納入營改增範圍。隨著網路和通信技術的發展,手機、ipad等數字終端傳播成為新興的影視作品傳播途徑,對從事視屏播放的網際網路企業應區分播映收入與廣告收入,對於收取點播費、包月費、包年費等形式的播映收入均應作為本稅目繳納增值稅。電視臺電視節目播映不收費,但東方有線收取的數字電視維護費、點播費等屬於播映收入,應納入試點範圍。
附件2: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指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混業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油氣田企業。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111號文: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
區別: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時適用《試點實施辦法》的增值稅稅率,不適用財稅〔2009〕8號文中規定的生産性勞務適用稅率。
(三)航空運輸企業。
1. 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2. 航空運輸企業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3.航空運輸企業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4.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財稅[2011]133號文(以下簡稱“133號文”):七、航空運輸企業 (二)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三)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稅。(四)試點航空企業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五)試點航空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133號文規定一致。
(四)銷售額。
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産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餘額為銷售額。
111號文: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規定。
融資租賃原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對外貿易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區別1:37號文取消了除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外的銷售額扣除政策。對於除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外的,原享受銷售額扣除政策的企業(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得再計算扣除銷售額,應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確定銷售額。
區別2:37號文刪除了原有形動産融資租賃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中,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增值稅、運雜費扣除項目。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後這些項目可通過扣稅渠道解決,不需要在銷售額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區別:37號文將“憑證”改為“有效憑證”,表述更加準確。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111號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區別:37號文中,有形動産融資租賃的銷售額扣除項目不包括增值稅項目,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費用,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有形動産融資租賃的銷售額扣除項目中,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的扣除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111號文: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區別:37號文中刪除該條款,有形動産融資租賃的銷售額扣除項目中,不包括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
(五)試點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111號文:試點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區別:37號文刪除該條款。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可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該規定遵循了增值稅“徵多少扣多少”的基本原則,是對稅制的進一步規範。
111號文: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區別:與37號文執行時間一致,無實質性區別。
(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111號文: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財稅[2012]71號文(以下簡稱“71號文”):第一條第(五)項中,“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廢止。
區別:37號文刪除該條款,與71號文規定一致。
(七)計稅方法。
1.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111號文: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86號文:長途客運、班車(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地鐵、城市輕軌服務屬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第一條第(五)項第2款規定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上述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區別:37號文中該條款的表述與111號文、86號文的合併表述一致,無實質性差別。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産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2]53號文(以下簡稱“53號文”):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産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區別:37號文中增加該條款,與53號文規定一致。
3.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併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133號文: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併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區別:37號文中增加該條款,與133號文規定一致。
(八)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111號文:試點納稅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區別:與37號文執行時間一致,無實質性區別。
2.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後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試點納稅人按照本條第(八)項中第1點規定繼續繳納營業稅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不適用本項規定。
3.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4.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133號文:三、跨年度業務
(一)試點納稅人(指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下同)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後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試點納稅人按照《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繼續繳納營業稅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不適用上述規定。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1年底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月1日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三)試點納稅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區別:37號文增加該三項條款,與133號文規定無實質性區別,僅在時間上進行更改,以與37號文執行時間一致。
(九)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133號文:一、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
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133號文規定無實質性區別,僅在時間上進行更改,以與37號文執行時間一致。
111號文:非固定業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非固定業戶在非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一)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試點地區。(二)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區別:37號文刪除該兩項條款,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後,該兩項條款無意義,應稅服務納稅地點按照37號文《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執行即可。
(十)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
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133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53號文: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符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試點期間扣繳義務人暫按3%的徵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133號文規定一致。由於37號文規定53號文廢止,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按該條款規定,應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53號文中的規定考慮在區域試點期間如執行11%,與執行營業稅的地區相比造成不公平,現在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統一執行11%稅率扣繳增值稅。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原一般納稅人購入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可以按規定進項抵扣,使得購買和租賃的政策一致。
111號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從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區別:37號文刪除該條款。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可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該規定遵循了增值稅“徵多少扣多少”的基本原則,是對稅制的進一步規範。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上述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否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1號文: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上述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否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區別:37號文中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聯次較少,總局計劃重新設計,名稱可能更改。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
111號文: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於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對於非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區別:37號文表述發生變化,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後,不需要對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做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的區分。
6.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111號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區別:與37號文執行時間一致,無實質性區別。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與原增值稅相關規定一致。
(二)一般納稅人認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111號文: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區別:與37號文執行時間一致,無實質性區別。
附件3: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上述“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六)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註冊在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111號文: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86號文:自2012年11月1日起,對註冊在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區別1:與37號文執行時間、地點一致,無實質性區別。
區別2:37號文中增加平潭優惠政策,與86號文執行一致。
(七)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八)台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轉讓電影版權、發行電影以及在農村放映電影。
區別:37號文增加該條款,為“廣播影視服務”對應的營業稅免稅條款的平移。
(十一)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當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免稅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十二)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十三)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2.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産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十四)失業人員就業。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試點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當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享受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試點納稅人,是指提供《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服務(除廣告服務外)的試點納稅人。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當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産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4)服務型企業招錄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5)《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6)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試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
(一)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和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11號文: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86號文:對註冊在天津市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倉儲和裝卸搬運服務,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區別:37號文中該條款的表述與111號文、86號文的合併表述一致,無實質性差別。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範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佔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三、本通知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86號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中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區別:37號文中增加該條款,與86號文執行一致。
四、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111號文: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區別:與37號文執行時間一致,無實質性區別。
附件4: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財稅[2011]131號文(以下簡稱“131號文”):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區別: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表述與37號文執行地區一致。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産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並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上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86號文:營改增試點地區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往返台灣、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台灣、香港、澳門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試點納稅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並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上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區別:37號文中增加該條款,與86號文執行一致。
三、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區別:37號文中增加該條款,以解決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時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條款問題。按照該條款規定,出租方不適用零稅率,由承租方按規定適用。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統一實行免退稅辦法。
區別:37號文中增加外貿企業條款,與外貿企業面上出口退稅政策一致。
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可以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零稅率。
區別:37號文中增加可放棄適用零稅率條款。
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
區別:由於應稅服務範圍由“1+6”擴大到“1+7”,37號文中增加該條款。
(六)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七)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臺運輸服務。
區別:由於37號文中增加“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條款,相應增加該條款。
(八)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産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區別:由於應稅服務範圍由“1+6”擴大到“1+7”,37號文中增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的免稅規定。“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的出租方取消零稅率政策,對承租方為境外企業的相應給予出口免稅政策。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