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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關於《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住房房産稅有關問題解答

發佈時間:2013-07-3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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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後,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購房人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産稅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産稅。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但持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産稅。

  二、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個人住房房産稅如何認定?

  答:對持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規定計算徵收個人住房房産稅。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暫免征收上述住房的個人住房房産稅,並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産稅。

  三、問:《上海市居住證》滿3年如何計算?

  答:持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的,其持證時間按有效期連續計算。持證人因各種原因被登出《上海市居住證》後重新申領的,按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發證日期重新計算持證時間。

  四、問:購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是新居住證管理制度實施前辦理的,個人住房房産稅如何認定?

  答:購房人持有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可依據原來的證件分類進行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

  購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已超過有效期的,應由購房人重新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情況等實際信息辦理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

  五、問:對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購房人,個人住房房産稅如何認定?

  答: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産稅。

  六、問: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産稅納稅事項調整的,應如何處理?

  答: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産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産稅納稅資訊的申報、認定,從地方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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