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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主要變化分析

發佈時間:2013-12-1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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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經比對梳理,財稅[2013]106號文與現行政策主要變化的有關情況如下:

  一、將“鐵路運輸”納入改徵增值稅範圍(詳見《鐵路業單篇》)

  二、將“郵政業”納入改徵增值稅範圍(詳見《郵政業單篇》)

  三、將“快遞業”納入改徵增值稅範圍(詳見《快遞業單篇》)

  四、其他主要變化

  (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除“鐵路運輸”、“郵政業”、“快遞業”相關規定外,《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主要變化如下:

  1.第三十三條:增加“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判斷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致。

  2.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除“鐵路運輸”、“郵政業”、“快遞業”相關規定外,《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主要變化如下:

  (1)航空運輸服務:將“航太運輸服務”增加到航空運輸服務範圍中。

  (2)研發和技術服務:明確“技術測試”、“技術培訓”屬於研發和技術服務中的技術諮詢服務。

  (3)資訊技術服務:明確“依託電腦資訊技術提供的審計管理、稅務管理、內部數據挖掘、內部數據管理、內部數據使用”屬於資訊技術服務中的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4)文化創意服務:明確“網遊設計”屬於文化創意服務中的設計服務。

  (5)物流輔助服務

  ①明確“航空培訓”屬於物流輔助服務中的航空服務。

  ②鐵路運輸服務改徵增值稅後,“貨物打包整理、鐵路線路使用服務、加挂鐵路客車服務、鐵路行包專列發送服務、鐵路到達和轉机服務、鐵路車輛編解服務、車輛挂運服務、鐵路接觸網服務、鐵路機車牽引服務”,同步納入物流輔助服務中的貨運客運場站服務。

  (6)鑒證諮詢服務:明確 “翻譯服務”屬於鑒證諮詢服務中的諮詢服務。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除“鐵路運輸”、“郵政業”、“快遞業”、“融資租賃”、“國際貨代”相關規定外(“融資租賃”內容詳見《融資租賃單篇》、“國際貨代”內容詳見《國際貨代單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主要變化如下:

  1.徵稅範圍:刪除37號文中航空運輸企業逾期票證收入不徵收增值稅的規定,航空運輸企業的該項收入應併入銷售額,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銷售額

  ①增加先行試點的9省市提供應稅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的銷售額扣除過渡政策,剩餘未扣完的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

  ②增加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的銷售額扣除政策。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現規定這部分運費可在客運場站服務的銷售額中扣除。

  ③增加智慧財産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的銷售額扣除政策。37號文執行後,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支付給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專利局的專利規費和商標局的商標註冊費、貨代企業支付給海關等行政事業單位的費用、代理報關業務支付給海關及檢驗檢疫等單位的費用等,既不能扣額也不能扣稅。本條款解決了這部分稅負增加問題。

  同時,增加相應有效憑證規定。

  3.計稅方法

  ①增加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規定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延續財稅[2011]119號文和財稅[2012]53號文中關於動漫企業的優惠政策。

  ②增加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4.納稅地點:增加匯總申報繳納條款,與財稅[2012]9號文中規定的面上增值稅政策一致。

  (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除“鐵路運輸”、“郵政業”、“快遞業”、“融資租賃”、“國際貨代”相關規定外,《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主要變化如下:

  1.免征增值稅

  ①取消37號文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納稅人的註冊地的限制,把可以享受離岸服務外包免稅政策的主體範圍擴大到所有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納稅人。

  ②刪除37號文中規定企業轉讓電影版權、發行電影以及在農村放映電影的免稅政策,該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結束。

  ③增加世界銀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投産後的應稅服務的免稅政策,延續財稅字〔1998〕87號文中的免征營業稅政策。

  2.增值稅即徵即退

  ①增加洋山保稅港區、東疆保稅港區、管道運輸服務和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即徵即退政策的時間限制,統一到2015年12月31日止。

  (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1.增值稅零稅率

  ①在許可方面,航空運輸方式下增加“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公務飛行’”。

  ②《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航太運輸服務歸入航空運輸服務,對應增加零稅率條款。

  ③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37號文的“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調整為“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④期租、濕租服務,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如何處理,按服務對象進行劃分。如果服務對象為境內單位或個人,仍“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與37號文一致;如果服務對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改為“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⑤一般計稅方法下分為生産企業和外貿企業,外貿企業出口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分為外購和自己開發兩種情況,外購實行免退稅辦法,自己開發視同生産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同時,賦予主管稅務機關對實行退(免)稅辦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的出口價格的核定權,當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2.免征增值稅

  增加“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條款。《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增加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此處對應增加免稅條款。

  

  鐵路業單篇

  第一部分 相關政策

  一、概念和徵稅範圍

  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屬於交通運輸業中的陸路運輸服務。

  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轉机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貨物打包整理、鐵路線路使用服務、加挂鐵路客車服務、鐵路行包專列發送服務、鐵路到達和轉机服務、鐵路車輛編解服務、車輛挂運服務、鐵路接觸網服務、鐵路機車牽引服務、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試點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稅率

  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提供貨運客運場站服務,屬於物流輔助服務,稅率為6%。(《試點實施辦法》)

  三、免稅政策

  青藏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四、出口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二部分 主要變化

  一、改徵增值稅

  從3%稅率全額徵收的營業稅改為11%稅率按增值額徵收的增值稅。至此,交通運輸業完整實現改徵增值稅。

  鐵路運輸服務納入改徵增值稅後,鐵路場站提供的相應服務同步納入貨運客運場站服務範疇。

  二、相關變化

  鐵路運輸服務改徵增值稅後,刪除接受鐵路運輸服務的計算扣除規定,並刪除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使用規定。

  

  郵政業單篇

  第一部分 相關政策

  一、概念和徵稅範圍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一)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釐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釐米。

  (二)郵政特殊服務。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三)其他郵政服務。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稅率

  提供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試點實施辦法》)

  三、免稅政策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

  (《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注:執行免稅政策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業服務僅就郵冊等郵品銷售等其他郵政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出口免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二部分 主要變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重新定義郵政業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郵政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第三章郵政服務”的規定基本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郵政服務”中包括郵政儲蓄,郵政儲蓄未納入改徵增值稅範圍,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郵政業”的範疇與原營業稅政策中“郵政”的範疇基本一致。原營業稅政策中,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快遞業務按收派服務等稅目徵稅。

  二、改徵增值稅

  從3%稅率全額徵收的營業稅改為11%稅率按增值額徵收的增值稅。

  三、免稅範圍擴大

  (一)106號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6]47號文:對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具體為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享受免稅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按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

  和原營業稅文件相比,主要變化包括:①免稅範圍從原來“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擴大到《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的“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和“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②報刊發行收入全額免稅,不需要再按比例計算免稅金額。

  (二)106號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

  財稅[2013]82號文: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和原營業稅文件相比,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政策平移。代理金融保險業務政策有所變化:①服務對象擴大,從“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擴大到“為金融機構代辦”;②服務內容擴大,從“代辦金融業務”擴大到“代辦金融保險業務”。

  

  快遞業單篇

  第一部分 相關政策

  一、概念和徵稅範圍

  在106號文中,未出現快遞業的概念。從業務形式看,快遞業企業的業務主要包括收派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及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及交通運輸業服務已經納入增值稅範疇,106號文在物流輔助服務中增加“收派服務”。

  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二、稅率

  收派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的稅率為6%,交通運輸業服務的稅率為11%。(《試點實施辦法》)

  三、計稅方法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收派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出口免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二部分 主要變化

  一、改徵增值稅

  財稅[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從徵收3%稅率的營業稅改為按業務性質分別徵收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收派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融資租賃單篇

  第一部分 相關政策

  一、概念和徵稅範圍

  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産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産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産,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産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按照業務性質劃分為:①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②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産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産租回的業務活動。

  按照批准層級劃分為:①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②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稅率

  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稅率為17%。(《試點實施辦法》)

  三、銷售額扣除

  (一)業務處理

  1. 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産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産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 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二)適用主體

  適用主體包括:①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②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且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三)扣除憑證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産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四)執行時間

  本規定的執行時間:①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②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執行。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超稅負即徵即退

  (一)業務處理

  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二)適用主體

  同本文第三條“銷售額扣除”的適用主體。

  (三)執行時間

  開始執行時間:同本文第三條“銷售額扣除”的執行時間。

  結束執行時間:2015年12月31日前。

  (《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五、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六、出口免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二部分 主要變化

  一、原政策規定

  37號文: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産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餘額為銷售額。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二、主要變化

  (一)明確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銷售額扣除項目和開票方式

  106號文明確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銷售額扣除項目中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産價款本金。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出租方向承租方購入資産環節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進項抵扣,這部分本金可在銷售額中扣除。

  同時,承租方在購買資産時,按規定作進項抵扣;向出租方出售資産時,不繳納增值稅。因此,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免承租方重復抵扣。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售資産時開具發票,作為出租方銷售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二)調整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的銷售額扣除項目

  與37號文相比,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銷售額扣除項目中,增加“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增加的扣除項目屬於不能通過扣稅方式解決的成本;刪除“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包含在計算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基礎裏,進口增值稅可按規定進項抵扣,刪除可避免重復抵扣或扣除。

  (三)明確融資租賃服務銷售額扣除及超稅負即徵即退政策的主體限制

  對於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可享受融資租賃銷售額扣除及超稅負即徵即退政策。2013年12月31日前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執行。

  

  國際貨代單篇

  第一部分 相關政策

  一、概念和徵稅範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稅率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於物流輔助服務中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稅率為6%。(《試點實施辦法》)

  三、銷售額扣除

  (一)可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試點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可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免稅政策

  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 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規定發佈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規定。

  (《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五、出口免稅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免征增值稅。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二部分 主要變化

  一、調整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銷售額扣除政策

  37號文執行後,貨代企業支付給海關等單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既不能扣額也不能扣稅,本政策解決了這部分稅負增加問題。

  二、調整國際貨代服務的銷售額扣除政策

  37號文執行後,國際貨代企業支付的免稅的國際運輸費用,既不能扣額也不能扣稅,造成稅負增加。本政策解決了徵稅情況下國際貨代的稅負增加問題。

  三、增加國際貨代服務的免稅政策

  試點納稅人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支援國際貨代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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