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産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4-06-11 09:39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國家鼓勵各類業戶,包括醫院、學校、黨政機關、居民社區等,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建設小型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對光伏發電進行綜合利用。

  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可將自用剩餘後的電力産品銷售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銷售分佈式發電余電産品的發電戶以居民業戶、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如果發電戶逐一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不僅增加了發電戶銷售電力産品的複雜程度,也不利於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推廣,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便於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電力産品時與發電戶之間結算,出臺該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産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産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並代徵增值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太陽能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因此本公告明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産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徵增值稅稅款。

  發電戶應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