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印發了《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就業關係到民生,為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4月16日,國務院第44次常務會議決定延續並完善支援和促進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為將優惠政策具體落實到位,使納稅人便捷享受優惠政策,同時,為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徵管操作,《公告》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做了明確。
二、明確了納稅人享受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的主要程式
1、申請程式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相關材料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的規定,對納稅人情況進行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註冊登錄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提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表。所在高校進行網上資訊審核確認後,向高校畢業生發放《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納稅人情況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2、稅收減免程式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稅收減免備案程式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和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明確了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享受稅收政策的主要程式
1、申請程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情況進行核實。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2、稅收減免程式
經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後,納稅人按財稅〔2014〕39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3、稅收減免備案程式
經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後,納稅人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重新備案。
四、明確了稅收政策管理程式
1、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採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出借、轉讓《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記錄在案。
2、明確了各類憑證的保管、管理、使用規則。其中,《就業失業登記證》採用實名制,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式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備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採用實名制,《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教育部統一樣式,各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印製,
3、明確了各部門配合協調機制。縣以上稅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部門要建立勞動者就業資訊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就業資訊平臺,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資訊按規定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門要按季將《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以電子、紙質文件等形式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失業登記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勞動保障、教育部門予以協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