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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6-03-1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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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統一部署,稅務總局持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公佈的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截至當前,稅務總局保留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其餘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包括取消57項,調整為其他權力23項。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隨著10多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通知》明確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中,有4項已經取消,保留的2項是: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通知》迫切需要作出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明確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實施機關、實施程式和監督檢查措施,公佈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等14項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並設置了《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列明瞭7項行政許可的實施依據、實施機關、條件、數量、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期限。

  三、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比較,《公告》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是,加入了國務院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的背景;二是,根據行政審批改革審批情況,重新明確了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包括7項行政許可;三是,融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關於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要求的規定;四是,結合國家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服務和監管;五是,對行政許可文書式樣進行了細化更新;六是,根據公開的行政許可事項,重新設計了《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增加了條件、數量、有效期限、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期限。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是否繼續有效?

  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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