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營改增在最後四個行業全面推開。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新舊過渡政策有哪些不同?戳下圖了解!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新舊對照表 | ||
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附件3 |
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3 |
新舊政策變化 |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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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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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託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 |
託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託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二條規定: (一)“託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託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二)“提供養育服務”是指上述託兒所、幼兒園對其學員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三)對公辦託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四)對民辦託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五)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 |
公辦託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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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託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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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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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 |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8號)第二條規定: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引導作用,對現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 |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 |
(四)婚姻介紹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 |
(五)殯葬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 |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73號)第一條規定: (一)合理區分殯葬服務性質。殯葬服務應區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選擇性服務)。基本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務。各地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基本服務範圍,切實滿足當地群眾最基本需要。在保證基本服務的供給規模和品質的前提下,殯葬服務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開展延伸服務。延伸服務是指在基本服務以外、供群眾選擇的特殊服務項目,包括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等。 (二)強化殯葬服務收費管理。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原則,根據財政補貼情況從嚴核定,並適時調整。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延伸服務收費,可由各地根據本地市場情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三)加強殯葬用品價格指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對殯儀館銷售的骨灰盒、壽衣、花圈等殯葬用品價格要進行必要的指導規範,可根據本地區情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其他必要的價格管理方式。 (四)規範公墓收費行為。公益性公墓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並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對其他公墓價格,要加強對經營者定價行為指導規範,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切實遏制虛高定價行為。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滿,群眾申請繼續使用的,公墓經營單位收取的公墓維護管理費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收費標準按公墓維護管理的實際成本及合理利潤核定,具體由各地確定。 | |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條例第八條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 |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 |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 |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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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 |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規定: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8號)第三條規定: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第(三)項“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調整為“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 |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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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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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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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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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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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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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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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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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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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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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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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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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 |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 |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條例第八條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 |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條例第八條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範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 |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條例第八條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範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 |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
新增條款,對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免征增值稅處理。 | |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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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
《關於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規定,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 | |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第七條,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産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産稅優惠政策。 | |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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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
移至第一條第(六)款 | |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
統一放在第一條第(十)款 | |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
移至第一條第(二十六)款 | |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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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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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批程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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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
移至第一條第(二十七)款 | |
上述“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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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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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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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
移至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 |
上述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試點納稅人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具體內容附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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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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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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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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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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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
原106號文件第一條第(十四)款 | |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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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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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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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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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 |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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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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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助學貸款。 |
銀發〔2001〕245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免征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 | |
3.國債、地方政府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 |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
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徵稅。財稅字〔1994〕第2號規定,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徵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 |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經營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 | |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
財稅〔2000〕7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對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 |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
財稅字〔2000〕7號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2〕13號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國稅發〔2002〕13號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後,直接或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時,按不高於債券票面利率水準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的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 |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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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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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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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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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産清償債務。 |
財稅〔2003〕141號規定,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産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被撤銷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 |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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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産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86號)規定,對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和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及其以上。 | |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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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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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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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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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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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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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5號)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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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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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境外投資者(簡稱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
財稅〔2005〕155號規定,對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 |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
財稅〔2014〕81號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 |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
《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第三點三、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和香港市場投資者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營業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征收營業稅。 3.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徵免營業稅。 | |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
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 |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
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 |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
財稅字〔1995〕79號規定,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國稅發〔2002〕9號規定,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不徵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 |
1.金融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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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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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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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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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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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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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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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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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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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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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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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
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規定: 一、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上述免征營業稅政策涉及的審核批准工作程式取消,改為備案管理。 二、第一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三)連續合規經營兩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凈資産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 |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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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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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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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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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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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凈資産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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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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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5年69號公告)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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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對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
財稅[2013]62號規定,對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以及價差補貼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 |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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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
對應10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四)款 | |
1.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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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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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備案程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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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
對應10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五)款 | |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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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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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
財稅[2013]87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科普單位的定義可能源於財稅[2003]55號。 | |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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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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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
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5項規定,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6〕3號第三條規定:“關於‘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問題。一、“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二、 “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並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 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於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 |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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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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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註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
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6項規定,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 |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
財稅〔2016〕9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51號)規定的員工制家政服務營業稅免稅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 財稅〔2011〕51號規定,一、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二、本通知所稱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三、本通知所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本通知所稱家政服務,是指嬰幼兒及小學生看護、老人和病人護理、孕婦和産婦護理、家庭保潔(不含産品售後服務)、家庭烹飪。 六、家政服務企業依法與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應當在合同簽訂後三個月內到當地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經過備案的企業方可申請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 | |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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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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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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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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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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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
財稅〔2002〕59號規定,一、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二、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經費、公益金,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6]77號規定,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徵營業稅;對體育彩票代銷單位代銷體育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 |
(三十三)軍隊空余房産租賃收入。 |
財稅〔2004〕123號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産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此前已徵稅款不予退還,未徵稅款不再補徵。暫免征收營業稅的軍隊空余房産,在出租時必須懸挂《軍隊房地産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 |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
財稅[2013]62號規定,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 |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 |
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 |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産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産、土地使用權。 |
財稅[2009]111號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一)離婚財産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 |
家庭財産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産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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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
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 |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
財稅[2012]6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 |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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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隨軍家屬就業。 |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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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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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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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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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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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當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免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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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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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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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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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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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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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
放在第三條“扣減增值稅規定”中 | |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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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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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産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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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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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失業人員就業。 |
放在第三條“扣減增值稅規定”中 | |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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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當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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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試點納稅人,是指提供《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服務(除廣告服務外)的試點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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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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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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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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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當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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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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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業務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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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産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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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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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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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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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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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務型企業招錄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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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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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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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試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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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
已移至上文條款中 | |
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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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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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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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規定發佈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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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世界銀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投産後的應稅服務。 |
已到期,刪除。 | |
世界銀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建築安裝工程和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87號)所附《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所列明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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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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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 |
已到期,刪除。 | |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 |
已到期,刪除。 | |
(十八)青藏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 |
在本文件中刪除。 | |
二、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 |
二、增值稅即徵即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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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12月31日前,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和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
到期,刪除。 | |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
在本文件中刪除。 | |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範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佔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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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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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年12月31日前,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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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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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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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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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減增值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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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
財稅[2014]42號規定,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本通知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其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五、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 |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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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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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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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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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註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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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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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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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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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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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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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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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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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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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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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其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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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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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業人員就業。 |
財稅[2014]39號規定:現將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稅〔2015〕18號規定:一、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就業創業證》的發放、使用、管理等事項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印製一批《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發放。 二、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財稅〔2015〕77號規定,將財稅〔2014〕39號文件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內容調整為“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不變。 | |
1.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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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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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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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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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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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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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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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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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註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其他服務”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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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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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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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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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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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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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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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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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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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城市之外的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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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徵收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差額徵收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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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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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本地區營改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