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發佈時間:2016-04-05 11:43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兼營。

  106號文所用的表述為“混業經營”,在實際執行過程中, “混業經營”與“混合銷售”的概念容易混淆,此次統一將表述定為“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從高適用稅率。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僅限于存儲在國家規定的吸儲機構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産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1號公告已作規定,屬於政策延續)

  對106號文中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4]43號文件規定的“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徵收增值稅”以及油氣田企業的相關政策作了調整。

  (三)銷售額。

  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佣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延續營業稅關於金融商品計稅依據的相關規定。

  4.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明確經紀代理服務銷售額可扣除的項目,除列舉項目外,其他一律不得扣除;並對扣除項目的發票開具明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調整扣除項目的範圍,剔除保險費和安裝費。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售後回租業務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不包括“本金”,承租方與出租方也不應再就本金互相開具發票。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産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對有形動産售後回租老合同明確過渡政策。納稅人可以改按“貸款服務”(6%)繳納增值稅,也可以繼續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17%)繳納增值稅。如按“有形動産租賃服務”(17%)繳納增值稅的,對“本金”的處理相應明確了兩種方法(扣本金或不扣本金),供納稅人進一步選擇。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對按照“融資租賃服務”享受銷售額扣除政策的企業明確“實收資本”的要求。

  6.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7.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8.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平移原營業稅差額扣除的政策,在可扣除項目中增加了“簽證費”,並明確扣除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10.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産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産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房地産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産項目。

  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房地産項目,明確可扣除支付給政府部門的土地價款。

  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明確不得一票兩用,屬於扣額項目的憑證不得用於進項抵扣。

  (四)進項稅額。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産,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産,不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産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明確不動産進項稅額抵扣的基本規則。對融資租入的不動産和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按其進項稅額實際取得的時點抵扣。

  2.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對已按規定作不抵扣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的進項稅額,明確在用途改變時,可按規定的辦法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稅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六)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

  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産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對動漫政策的執行時間不再設置期限。

  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新增文化體育服務可選擇簡易辦法徵收。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産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對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的老設備選擇繳納營業稅的政策調整為按簡易辦法徵收。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産租賃合同。

  延續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的老合同按簡易辦法徵收的政策。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3%徵收率差額預繳,按3%徵收率差額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3%徵收率差額預繳,按3%徵收率差額申報。

  (八)銷售不動産。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5%徵收率差額預繳,按5%徵收率差額申報。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自建後銷售的不動産,其自建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新項目轉讓,應先在不動産所在地按進銷差價預繳增值稅,然後在機構所在地按一般計稅方式申報。

  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産,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自建後銷售的不動産,其自建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適用銷售額扣除政策,徵收率為5%。

  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産,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建的不動産不適用銷售額扣除政策,徵收率仍為5%。

  7.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8.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9.房地産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預售時應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包括老項目預售。

  10.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徵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兩年以內住房全額徵收,兩年以上住房區分普通非普通分別適用免稅或差額徵稅政策。

  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銷售非居住用房按差額徵稅。

  (九)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5%徵收率預繳,按5%申報。

  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應按不動産租賃品目徵收,適用11%稅率。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依照5%徵收率減按3%徵收。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應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3%預徵,按11%申報。

  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産(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5%預繳,按5%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産(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原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十)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老項目也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5%預徵率差額預繳,按11%一般計稅方法差額申報。

  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産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産企業老項目也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3%預徵率預繳,按11%一般計稅方法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産,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自建的老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5%預徵率預繳,再按11%稅率申報

  (十一)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産,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産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十二)納稅地點。

  屬於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平移原106號文的規定

  (十三)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十四)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産,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一般納稅人可選擇依照3%徵收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並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五)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不適用簡易徵收及徵收率

  (十六)其他規定。

  1.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産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註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以及該不動産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産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服務,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7.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凈值×適用稅率

  8.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上述第5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行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關於“銷售自産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的規定不再適用。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