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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6-04-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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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問題。

  二、適用範圍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産,適用本辦法。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細化政策要求:按照不動産的取得時間、納稅人類別、不動産地點等,分別對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産如何預繳稅款、如何申報納稅,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

  (二)明確了納稅人應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按照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不動産類型等,明確了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明確已預繳稅款抵減及憑證要求: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産,在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允許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依據。

  (四)明確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申報繳納問題:區分住房和非住房,明確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應納稅款的計算公式,並明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應向不動産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五)明確了發票問題: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産,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可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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