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為統一營改增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徵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二、適用範圍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本辦法。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申報納稅,不適用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規定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區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及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三種情況,明確了預繳稅款的相關規定。
(三)明確了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預繳稅款時應提交的資料、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等問題。
(四)明確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五)明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通知》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