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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單篇解讀

發佈時間:2016-04-1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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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和徵收範圍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區別:對應原營業稅稅目註釋“建築業”中的“建築”,將“擴建”納入“改建”。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産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區別:明確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屬於兼營業務,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區別:增加了“建築物平移”。

  二、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在境內銷售建築服務是指建築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三、稅率和徵收率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

  (二)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3%。

  (三)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四、計稅方法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即:適用3%的徵收率。

  (一)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1.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2.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即含稅價),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五、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2.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六、進項稅額

  1.進項稅額是與銷項稅額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2.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境外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無形動産,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在180天內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3.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部分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具體項目及解釋參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6.一般納稅人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

  七、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八、納稅地點及徵管的一般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額,並按以下規定預繳和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區分簡易徵收和一般計稅方法,分別計算應預繳稅額。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2%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差額預繳,按11%的稅率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按3%徵收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差額預繳,按3%的徵收率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4.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5.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6.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九、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的憑證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十、發票的開具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於老項目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並申報繳納了營業稅的,在4月30日之前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5月1日之後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産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産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上述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執行。

  十二、納稅期限

  1.一般納稅人以1個月為納稅期限。

  2.小規模納稅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上述規定的納稅期限執行。

  十三、管理要求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十四、免稅規定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十五、案例

  A省某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分別在B省和C省提供建築服務(非簡易計稅項目),當月分別取得建築服務收入(含稅)1665萬元和2997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55萬元)和77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77萬元),支付不動産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築材料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該建築企業在9月納稅申報期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該建築企業在B省應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額=(1665-555)÷(1+11%)×2%=20萬元

  該建築企業在C省應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額=(2997-777)÷(1+11%)×2%=40萬元

  該建築企業在A省申報繳納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額=(1665+2997)÷(1+11%)×11%-55-77-170-20-40-11=89萬元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明細表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部門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資格類型

施工類型

預繳

申報

發票開具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普通發票

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

總包方

一般計稅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餘額÷(111%

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自開

自開

簡易計稅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餘額÷(13%

差額申報,3%徵收率,扣減預繳

分包方(不再分包)

一般計稅

取得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按照2%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含稅價÷(111%

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簡易計稅

取得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按照3%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含稅價÷(13%

全額申報,3%徵收率,扣減預繳

小規模納稅人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總包方

簡易計稅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餘額÷(13%

差額申報,3%徵收率,扣減預繳

自開或代開

代開

分包方(不再分包)

簡易計稅

取得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按照3%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含稅價÷(13%

全額申報,3%徵收率,扣減預繳

 

其他個人

 

 

不適用17號公告

在建築服務發生地申報納稅,3%徵收率

代開

代開

 

 

    :(1)接受分包的納稅人如果再次向下進行分包,則可將其歸為“總包方”。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預繳時,計算需扣減的分包款不需分項目對應扣減,可在各項目之間用當期所有的收入扣減當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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