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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6-10-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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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告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本公告發佈的目的之一是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踐,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規定了預約定價制度,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對預約定價制度及執行程式進行了細化。但隨著實踐的發展,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程式需要進一步完善。本公告結合我國多年實踐,進一步規範了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導稅企雙方談簽預約定價安排。

  本公告發佈的目的之二是落實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近年來,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特別是深度參與BEPS行動計劃。BEPS行動計劃成果轉化,需要出臺國內配套政策。本公告的發佈一方面是落實BEPS第5項行動計劃最低標準的要求,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納入強制自發情報交換框架,並告知納稅人;另一方面是BEPS第14項行動計劃在中國落地的具體措施之一,能夠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確定性。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也有利於避免或者消除國際重復徵稅。

  二、本公告的主要變化是什麼?

  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六章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相比,本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下放了預約定價安排受理許可權。除應由稅務總局受理的情況外,明確由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二是調整了預約定價安排談簽與執行的階段。根據多年預約定價安排實踐情況,重新調整了6個階段,增加了談簽意向階段,將磋商和簽訂安排合併為一個階段,即協商簽署階段,並調整了順序,使得6個階段的劃分更為科學合理。

  三是強調了談簽意向的重要性。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的計算起點由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的次年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

  四是增加了稅務機關拒絕談簽意向、優先受理正式申請和拒絕正式申請的條款,優化了分析評估、監控執行等有關流程。

  五是增加了單邊預約定價安排資訊交換條款。根據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最低標準的要求,我國承諾將2016年4月1日以後簽署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納入強制自發情報交換框架,定期與相關國家(地區)進行資訊交換,並將此情況告知納稅人。

  三、資訊交換是否會影響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保密性?

  BEPS第5項行動計劃最低標準要求BEPS參與國交換單邊預約定價安排資訊,同時也對資訊交換的保密性做出了嚴格規定。按照有關規定,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將嚴格遵守資訊交換的有關保密規定,並接受G20和OECD的審議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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