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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産繳納增值稅差額納稅扣除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6-12-0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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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轉讓不動産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在實際執行中,部分納稅人由於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産時的發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為此,本公告明確了如下事項:

  (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産,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産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應當按公告所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三)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産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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