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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1-07-2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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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落實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稅務稽查維護經濟稅收秩序、維護國家稅收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規程》)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佈施行。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規程》自頒布實施以來,在規範執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稅務稽查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有必要對《規程》進行修訂完善。

  (一)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需要

  《意見》從嚴格規範稅務執法行為、完善稅務執法制度和機制、不斷提升稅務執法精確度、強化執法內部監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稽查執法作為稅務執法的重要方面,需要按照《意見》要求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規範。《規定》出臺既是落實《意見》的重要舉措,也是保障《意見》落實的重要制度性建設安排。

  (二)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的需要

  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稅務執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近年來出臺或修訂的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需要通過建立完善稅務執法相關制度規定予以銜接和落實。同時,貫徹落實依法行政要求,推進依法治稅,做到權力法定、權責明晰,加強對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需要持續健全稅務稽查執法制度規定。

  (三)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制建設的需要

  近年來,社會法治環境、稅務機構改革、稽查執法實際等方面發生深刻變化,尤其是稅收徵管體制改革後形成的集約型稅務稽查組織體系需要通過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加以保障。同時,隨著稽查執法工作日益規範化、制度化,實踐中一些合法合規、成熟定型的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動稅收法制建設與時俱進。

  二、修訂的基本原則

  《規定》是規範稅務稽查執法的基礎性制度,與經濟社會生産生活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密切相關。本次修訂重點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提升稽查執法制度依據的法律層級。原《規程》為規範性文件,《規定》升級為部門規章。通過提升稽查執法基礎性制度的法律層級,進一步加大對稽查執法的規範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準。

  二是注重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圍繞稽查執法工作中與行政相對人密切相關的執法環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稽查執法制度機制,全流程規範稽查執法行為,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等合法權益,推動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

  三是切實解決稽查執法中出現的新問題。堅持問題導向,應對稽查執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涉稅違法手段的新變化、新趨勢,進一步完善稽查案件辦理流程,細化制度規定,明確工作要求,為稽查執法工作在新形勢下有效開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分六章(總則、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附則)共六十一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進一步明確立法目的。在第一條將“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作為《規定》修訂的目的之一,明確將貫徹落實《意見》部署作為稅務稽查執法的總體要求。

  (二)進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條增加“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將注重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貫穿于稽查案件辦理全過程。

  (三)增加對行政相對人個人資訊的保護。在第九條明確“對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知悉的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落實民法典有關規定,防止稽查執法中洩露當事人個人資訊,進一步提高稽查執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四)明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求。新增第十一條“稅務稽查案件辦理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對案件辦理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等“三項制度”的工作要求,進一步促進稅務稽查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五)細化提取電子數據的程式。在第二十三條增加“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檢查人員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註明電子數據的來源、事由、證明目的或者對象,提取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以及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簽封情況等。進行數據壓縮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壓縮方法和完整性校驗值”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規範電子數據提取的具體規定和操作要求,適應實際執法中提取電子證據的需要,保障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合法合規。

  (六)細化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明確實施檢查和進行詢問時對當事人要“告知其權利和義務”,在第四十條增加“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的規定,落實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等合法權益。

  (七)將證據納入處罰決定書的填寫範圍。在第四十四條增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稅收違法證據”,與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強化證據填寫要求,確保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證據充分、事實清楚。

  (八)增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和撤回程式規定。與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在第四十四條明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撤回的程式要求,完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工作流程。

  (九)明確稅務稽查案件辦理期限。落實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在第四十七條明確“稽查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或者無稅收違法行為結論。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延長不超過90日;特殊情況或者發生不可抗力需要繼續延期的,應當經上一級稅務局分管副局長批准,並確定合理的延長期限”,既保障疑難、複雜案件查處,又強化監督制約,提高辦案效率。

  (十)增加暫緩或延期繳納罰款的規定。新增第五十一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請,經稅務局局長批准後,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落實行政處罰法有關要求,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做到稅務稽查執法即有力度又有溫度,推動提升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

  (十一)明確實施稅收強制執行前的催告程式。在第五十二條明確“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製作並送達催告文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實施強制執行。”落實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式,提高稽查執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十二)完善處理處罰決定重新作出工作機制。新增第五十八條“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決定性文書送達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決定性文書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二)決定性文書被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三)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性文書的;(四)其他依法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性文書的。”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健全稅務稽查重新作出處理處罰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稽查執法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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