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及“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二、政策內容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四)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1.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報辦理留抵退稅。
3.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4.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5.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6.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7.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8.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稅務機關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準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後的餘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9.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衝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0.納稅人按照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後,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並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相關規定
1.申請留抵退稅需同時符合的條件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劃型標準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産總額指標確定。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屬於大型企業。
資産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産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5.行業標準
“製造業等行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6.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7.出口退稅與留抵退稅的銜接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8.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與留抵退稅的銜接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9.納稅信用評價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發佈之日起,自願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並在以後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於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佈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迦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10.其他規定
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
同時符合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其中一項留抵退稅政策。
四、相關文件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9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
五、有關問題
(一)2022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報告》關於留抵退稅的工作要求,支援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加大小微企業以及“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製造業等行業”)的留抵退稅力度,將先進製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並一次性退還其存量留抵稅額。
(二)14號公告規定的小微企業是指什麼?
答:14號公告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産總額指標確定。
上述規定所列行業企業中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産總額指標的以及未列明的行業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三)14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有哪些?
答: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需要説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佔比,從而確定是否屬於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産銷售設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建築服務銷售額4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發生的製造業等行業銷售額佔比為60%[=(300+300)/10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於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四)小微企業、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按照14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五)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14號公告規定的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説明: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14號公告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七)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麼?
答:按照14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八)納稅人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麼?
答:按照14號公告、17號公告和19號公告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企業,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如下:
1.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製造業等行業中的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4.製造業等行業中的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後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九)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明確了納稅人可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稅相比,退稅辦理流程有什麼變化?
答:按照14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具體流程,包括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環節的相關徵管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另外,關於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性規定是,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考慮到今年退稅力度大、涉及納稅人多,為做好退稅服務工作,確保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儘快獲得留抵退稅,將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從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需要説明的是,納稅人仍需在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
(十)納稅人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需要提交什麼退稅申請資料?和此前辦理退稅相比,有哪些調整變化?
答:納稅人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提交的退稅申請資料無變化,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説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結合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對原《退(抵)稅申請表》中的部分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可結合其適用的具體政策和實際生産經營等情況進行填報。
(十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計算的進項構成比例有什麼變化嗎?
答:按照1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涉及的扣稅憑證種類進行了微調,增加了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兩類。調整後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不僅適用於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同時也適用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
答:按照14公告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舉例説明:某製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500萬元,道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0萬元,農産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2021年12月,該納稅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轉出。該納稅人2022年4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進項構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進項轉出的50萬元,在上述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無需扣減。
(十三)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的,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什麼資料?繳回的留抵退稅款,能否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答:納稅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時,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在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後,可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調增期末留抵稅額,並可繼續用於進項稅額抵扣。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後,陸續獲得留抵退稅100萬元。因納稅人想要選擇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稅務機關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款,4月5日,留抵退稅款100萬元已全部繳回入庫。該納稅人在4月10日辦理2022年3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100萬元”,將已繳回的100萬元留抵退稅款調增期末留抵稅額,並用於當期或以後期間繼續抵扣。
(十四)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的,什麼時候可以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答: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後,即可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內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什麼時候可以申請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或先徵後返(退)政策?
答: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後,即可在繳回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請適用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十六)14號公告規定的一次性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或即徵即退,是否只能申請一次?
答: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上述規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繳回,是指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相關退稅款的次數為一次。
(十七)納稅人申請辦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從徵管規定上看有什麼區別嗎?
答:14號公告規定,除本公告補充的相關規定外,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均繼續按照2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其中,納稅人辦理存量留抵退稅與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徵管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