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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2-09-1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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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支援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前期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出臺了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稅費政策。按照原定緩繳政策,從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稅費緩繳期限陸續到期。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繼續助企紓困解難,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月。

  一、《公告》規定的繼續延緩繳納的稅費具體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由於所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稅費緩繳期限已到期,納稅人按規定應在2022年8月繳納入庫,不適用本《公告》。

  所屬期為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後期間發生的稅費,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

  二、《公告》規定的繼續延緩繳納的稅費應當在何時繳納入庫?

  所屬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繳納的2021年第四季度稅費)緩繳稅費在延長9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4個月(合計延長13個月),分別在2023年1月、2月入庫。

  所屬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繳納的2022年第一季度稅費)、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稅費)的緩繳稅費在延長6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4個月(合計延長10個月),分別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庫。具體緩繳期限見下表:

  (一)按季申報繳稅的納稅人

稅款所屬期(按季)

原申報繳納月份

緩繳期限

緩繳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1

已緩繳9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3個月

20232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4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20232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7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20235

  (二)按月申報繳稅的納稅人

 

稅款所屬期(按月)

原申報繳納月份

緩繳期限

緩繳到期月份

202111

202112

已緩繳9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3個月

20231

202112

20221

已緩繳9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3個月

20232

20222

20223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20231

20223

20224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20232

20224

20225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20233

20225

20226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20234

20226

20227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20235

  三、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享受繼續延緩繳納政策?

  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政策,稅務機關優化升級了資訊系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已按2022年2號公告規定享受延緩繳納稅費政策的,在延緩繳納期限屆滿後,無需納稅人操作,緩繳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

  舉例1:納稅人A屬於2022年2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9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本《公告》發佈後,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2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若納稅人A按季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10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本《公告》發佈後,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申報期內繳納。

  舉例2:納稅人B是符合緩稅條件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對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相關稅費,納稅人無需操作確認緩繳相關稅費,稅務機關2022年10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由稅務機關在2023年2月劃扣入庫。

  四、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繳納入庫的,如何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製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舉例3:納稅人C按照2022年第2號公告規定,延緩繳納了所屬期為2022年2月的稅費,並在2022年9月5日已繳納入庫。對該部分稅費,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五、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本《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繼續延長4個月,其2021年度匯算清繳産生的應補稅款如何處理?

  根據2022年2號公告規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其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産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該筆稅款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樣可繼續順延4個月繳納。

  舉例4:納稅人D,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按照2022年2號公告規定,該筆稅款可延緩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本《公告》發佈後,其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繳納入庫。

  此外,若該納稅人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産生應補稅款20萬元,按此前緩繳政策規定可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本《公告》發佈後,可隨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萬元稅款一併繼續延緩4個月至2023年2月繳納入庫。

  六、納稅人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其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享受緩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繼續實行前期緩稅政策規定的處理規則,即納稅人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納稅人在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後,應當依法繳納相應的緩繳稅費。

  舉例5:納稅人E是年銷售額100萬元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徵收、按季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按照前期緩稅政策,在2022年7月申報期內選擇將2022年第二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延緩到2023年1月申報期內繳納。本《公告》發佈後,上述稅款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至2023年5月申報期內繳納。納稅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2022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需要補稅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補稅,需要退稅的,可正常申請退稅,不受其享受緩繳2022年第二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納稅人此前緩繳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5月申報期內繳納。

  七、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緩繳稅費政策後,是否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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