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減徵符合條件的養老托育服務機構“六稅兩費”
二、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購置設備一次性稅前全額扣除並100%加計扣除
四、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五、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
六、其他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七、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八、製造業新增增值稅留抵稅額即申即退
九、逐步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開票試點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10月8日
一、減徵符合條件的養老托育服務機構“六稅兩費”
【政策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托育服務機構,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稅額頂格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
【執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符合什麼條件的養老托育服務機構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
答:養老托育機構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可以按規定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養老托育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紅利及時送達市場主體,避免因匯算清繳後追溯調整增加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
【政策內容】
對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可按照規定享受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執行期限】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期留抵退稅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出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麼?
答:按照《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期留抵退稅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後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2.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麼?
答:按照《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後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三、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購置設備一次性稅前全額扣除並100%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1.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執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大支援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6.《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發佈)
【申請方式】
無需申請,由企業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産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産的到貨時間説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産的竣工決算情況説明等);
2.固定資産記賬憑證;
3.購置設備、器具有關資産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預繳申報時,第一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和《資産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相關行次填報稅前一次性扣除情況。通過手工申報的,根據設備、器具購進情況,在《資産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細行次中,分別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項及其具體資訊。填報完成後,將“納稅調減金額”列次的合計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6行“資産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中。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可在《資産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的下拉功能表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並填寫具體資訊,申報系統將同步自動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6行“資産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第二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填報加計扣除情況。手工申報的,在明細行次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按100%加計扣除)”事項及加計扣除金額。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申報系統自動填報相關事項及加計扣除金額。
年度匯繳申報時,分別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之《資産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有關欄次。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請問此次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新購置設備、器具新政,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大支援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設備、器具,將其作為固定資産核算的,可以選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在稅前扣除,同時允許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假設你公司第四季度購置了單位價值100萬元的生産設備,可以選擇在據實扣除100萬元基礎上,再允許稅前加計扣除100萬元,合計可在稅前扣除200萬元。
此項政策適用於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為加大政策優惠力度,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資訊傳輸企業,假設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請問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購買的一套生産設備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根據《公告》規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購買的生産設備,可以享受稅前全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3.我公司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將於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可能因某項指標不合規不能獲得批准。請問我公司今年11月份購置的一套人工智慧設備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根據《公告》規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政策。你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雖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符合《公告》的規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人工智慧設備,可以在月(季)度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4.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業,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擬新購置的一台單位價值550萬元設備、器具,我們想了解一下這項政策對購置的設備、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公告》規定,對購置的設備、器具主要從兩個方面把握:一是購置時點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二是從購置資産類型上,購置的設備器具應當是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將該設備、器具按固定資産管理。
5.我公司是一家汽車製造公司,2022年初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我公司10月20日擬從供應商購進一批價值2000萬元的發動機,用於汽車生産銷售。請問,我公司購進的這批發動機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公告》規定,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可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計扣除。但該政策中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你公司購買的發動機屬於存貨,不屬於固定資産,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6.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假設2022年12月10日以現金購置了一套機器設備,12月20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設備運輸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預計2023年才能運輸到位,我公司購置的這套機器設備可以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第四季度以貨幣形式新購進的固定資産,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你公司不屬於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情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間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可以按規定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擬於2022年12月採取分期付款購置一套價值2000萬元的檢測設備,最後一期款項將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發票,我們和供應商協議約定12月30日到貨,後因天氣原因,該套設備將於2023年1月5日到貨,請問,我公司購置的這套檢測設備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公告》、46號公告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確認。你公司購進設備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雖然發票開具時間為12月10日,約定12月30日到貨,但實際到貨時間為2023年 1月5日,在時間上不屬於2022年第四季度期間,不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8.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4月,我公司立項自行建造一套環保施工設備,造價1500萬元,2022年9月試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結算,我公司這套環保設備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答:按照《公告》、46號公告規定,對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的購置時間,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項目竣工結算,屬於2022年第四季度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9.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12月份將購置一台價值100萬元的生産設備,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條件,如果公司2022年度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負值,形成了虧損,該項固定資産的加計扣除金額沒有扣完,請問以後年度還能繼續扣除嗎?
答:根據《公告》規定,企業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以後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你公司購置生産設備選擇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稅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將自動增加企業虧損,在以後年度結轉彌補。按照規定,你公司作為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度匯算清繳未扣除完而形成的虧損,符合條件的可在以後10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10.我公司處於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在第四季度購置了一台設備,預計不會用於研發,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公告》所明確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並加計扣除政策,是獨立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並不要求企業購置的設備、器具必須用於研發。因此,你公司購置的設備,無論是否用於研發,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均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11.我單位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準備在2022年第四季度購進一台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可以適用稅前一次性扣除並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答:《公告》未對適用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進行限制,你單位購進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産,可按規定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12.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第四季度購進的設備、器具,企業是否可以選擇正常折舊,不選擇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
答: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自願選擇是否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需要説明的是,企業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項規定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産而言的,假如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購買了A、B兩套設備,其中A設備選擇了稅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計扣除政策,B設備選擇實行正常折舊,那麼,B設備在稅收上只能正常折舊,其折舊部分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13.我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購置了設備,打算在稅收上採取分年計提折舊的方式,分年計提的折舊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按照《公告》的規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對購置的設備分年計提折舊,未選擇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無法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14.我公司是一家機械設備製造企業,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我公司將於10月底購買一套新型智慧設備,價值5000萬元。我公司會計核算預估計凈殘值25萬元,請問稅法上計算享受2022年四季度新購置設備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我公司可以不考慮凈殘值因素,按照5000萬元進行一次性扣除並享受加計扣除嗎?
答: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公告》對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未強制要求企業會計核算和稅收處理必須一致。為讓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的紅利,對於企業購置設備、器具在會計核算中預計凈殘值的,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可以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萬元一次性稅前扣除並加計扣除。
15.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將購置一套感光設備,如果在辦理第四季度預繳時未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請問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還能享受嗎?
答: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未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還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享受該政策。
16.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2022年11月將購入設備2000萬元,12月投入使用並開始計提折舊。其中,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1200萬元,均按5年計提折舊;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800萬元,均按10年計提折舊。稅收最低折舊年限與會計折舊年限相同,預計凈殘值為0,2022年其餘月份未購入固定資産。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您公司預繳申報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
第一步,先填報一次性扣除情況。對於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在《資産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細行次中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項及“本年享受優惠的資産原值”等資訊;對於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項及“本年享受優惠的資産原值”等資訊。填寫完畢後,將該表單中“納稅調減金額”列次的合計值(第3行第5列)填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2000)第6行“資産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中。
第二步,填報加計扣除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中,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按100%加計扣除)”事項及加計扣除金額。表單節選部分填報如下:
需要説明的是,稅務機關已經優化升級了電子稅務局,申報系統為納稅人提供了下拉功能表選項和部分數據項自動計算、自動填報的輔助功能,填報更加便利,建議優先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填報。
四、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內容】
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執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
【申請方式】
申報車輛購置稅時,符合條件的即享受免征政策。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規定了哪些新能源汽車可以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規定,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佈之日起購置的,列入《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屬於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答: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繼續適用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五、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
【政策內容】
持續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確保2022年辦理正常出口退稅辦理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時間在5個工作日內;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對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的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平均時間在3個工作日內。
【執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加快出口退稅辦理進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勞函〔2022〕83號)
2.《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等十部門關於印發《上海市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優化外貿營商環境的若干舉措》的通知》(滬稅發〔2022〕68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單一窗口提出出口退(免)稅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單一窗口。
【諮詢電話】
021-12366
六、其他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內容】
對現行按照75%比例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行業將2022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
【執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大支援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11.《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發佈)
【申請方式】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資料如下: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産的費用分配説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選擇預繳享受的企業留存備查)。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我們是一家煤炭開採企業,此前按75%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聽説今年第四季度國家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又加大了優惠力度,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大支援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允許此前按75%稅前加計扣除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綜上,你公司此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75%,按照新政策規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100%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2.其他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體是哪些納稅人?
答:此次新政優惠,受益群體是除以下三種情形之外的其他企業:一是本身就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六大行業,包括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二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已經提高至100%的製造業企業;三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除上述三類企業外,其他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優惠政策。
3.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計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體怎麼享受優惠政策?
答:對於你公司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4.我公司是一家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2022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100萬元,第四季度按規定計算的研發費用為50萬元,全年加計扣除額為多少?
答:按照政策規定,你單位在2022年前三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適用75%的加計扣除比例,第四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適用100%的加計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年全年加計扣除額=100×75%+50×100%=125萬元。
5.請問一下,怎麼計算第四季度的研發費用?
答:為減輕企業的核算負擔,方便企業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優惠政策,《公告》對第四季度的研發費用提供了兩種計算方法,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方法一:按實際發生數計算;
方法二: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以下簡稱“比例法”)。
6.我公司是一家電力供應企業,成立於2021年12月,2022年共發生研發費用400萬元,如選擇比例法計算第四季度研發費用,則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是多少?
答:《公告》規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你公司2022年度經營月份為12個月,2022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按照比例法計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400×(3/12)=100萬元。
7.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業,2022年5月10日開始經營,2022年共發生研發費用400萬元,打算採取比例法計算第四季度研發費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是多少?
答:《公告》規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你公司成立於5月10日,2022年度經營月份從5月份開始計算,全年經營月份數共計8個月,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則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400×(3/8)=150萬元。
8.我公司是一家採礦業企業,第四季度委託其他單位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計扣除嗎?
答:對於企業委託其他單位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以按規定在第四季度適用100%比例加計扣除政策。具體為:企業委託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按100%的比例計算加計扣除;委託境外(不包括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按100%比例計算加計扣除。
9.我公司是一家石油開採企業,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發生了研發費用,我公司什麼時候可以享受優惠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企業可以自主選擇10月份預繳申報第三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也可以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具體到你公司,對於2022年前三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選擇10月份預繳申報第三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也可以在辦理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對於2022年第四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在辦理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
10.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發費用按100%比例加計扣除政策,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嗎?
答: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均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
你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現行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並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直接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無需向稅務機關。
七、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政策內容】
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前期緩繳的所得稅等“五稅兩費”,2022年9月1日起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月。
【執行期限】
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
【政策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申請方式】
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政策,稅務機關優化升級了資訊系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已按2022年2號公告規定享受延緩繳納稅費政策的,在延緩繳納期限屆滿後,無需納稅人操作,緩繳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
製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公告》規定的繼續延緩繳納的稅費具體包括哪些?
答:本《公告》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由於所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稅費緩繳期限已到期,納稅人按規定應在2022年8月繳納入庫,不適用本《公告》。
所屬期為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後期間發生的稅費,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
2.《公告》規定的繼續延緩繳納的稅費應當在何時繳納入庫?
答:所屬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繳納的2021年第四季度稅費)緩繳稅費在延長9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4個月(合計延長13個月),分別在2023年1月、2月入庫。
所屬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繳納的2022年第一季度稅費)、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稅費)的緩繳稅費在延長6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4個月(合計延長10個月),分別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庫。 具體緩繳期限見下表:
(一)按季申報繳稅的納稅人
稅款所屬期(按季) |
原申報繳納月份 |
緩繳期限 |
緩繳到期月份 |
2021年第四季度 |
2022年1月 |
已緩繳9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3個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一季度 |
2022年4月 |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二季度 |
2022年7月 |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
2023年5月 |
(二)按月申報繳稅的納稅人
稅款所屬期(按月) |
原申報繳納月份 |
緩繳期限 |
緩繳到期月份 |
2021年11月 |
2021年12月 |
已緩繳9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3個月 |
2023年1月 |
2021年12月 |
2022年1月 |
已緩繳9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3個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2月 |
2022年3月 |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
2023年1月 |
2022年3月 |
2022年4月 |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4月 |
2022年5月 |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
2023年3月 |
2022年5月 |
2022年6月 |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
2023年4月 |
2022年6月 |
2022年7月 |
已緩繳6個月 再緩繳4個月 合計10個月 |
2023年5月 |
3.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享受繼續延緩繳納政策?
答: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政策,稅務機關優化升級了資訊系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已按2022年2號公告規定享受延緩繳納稅費政策的,在延緩繳納期限屆滿後,無需納稅人操作,緩繳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
舉例1:納稅人A屬於2022年2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9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本《公告》發佈後,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2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若納稅人A按季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10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本《公告》發佈後,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申報期內繳納。
舉例2:納稅人B是符合緩稅條件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對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相關稅費,納稅人無需操作確認緩繳相關稅費,稅務機關2022年10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由稅務機關在2023年2月劃扣入庫。
4.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繳納入庫的,如何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答:製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舉例3:納稅人C按照2022年第2號公告規定,延緩繳納了所屬期為2022年2月的稅費,並在2022年9月5日已繳納入庫。對該部分稅費,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5.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本《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繼續延長4個月,其2021年度匯算清繳産生的應補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2022年2號公告規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其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産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該筆稅款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樣可繼續順延4個月繳納。
舉例4:納稅人D,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按照2022年2號公告規定,該筆稅款可延緩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本《公告》發佈後,其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繳納入庫。
此外,若該納稅人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産生應補稅款20萬元,按此前緩繳政策規定可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本《公告》發佈後,可隨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萬元稅款一併繼續延緩4個月至2023年2月繳納入庫。
6.納稅人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其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享受緩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繼續實行前期緩稅政策規定的處理規則,即納稅人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納稅人在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後,應當依法繳納相應的緩繳稅費。
舉例5:納稅人E是年銷售額100萬元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徵收、按季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按照前期緩稅政策,在2022年7月申報期內選擇將2022年第二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延緩到2023年1月申報期內繳納。本《公告》發佈後,上述稅款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至2023年5月申報期內繳納。納稅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2022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需要補稅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補稅,需要退稅的,可正常申請退稅,不受其享受緩繳2022年第二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納稅人此前緩繳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5月申報期內繳納。
7.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緩繳稅費政策後,是否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八、製造業新增增值稅留抵稅額即申即退
【政策內容】
對製造業新增增值稅留抵稅額即申即退,到賬平均時間壓縮至2個工作日。
【執行期限】
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出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階段性加快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辦理進度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加快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辦理進度的要求,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製造業納稅人增量留抵退稅的到賬平均時間,壓縮在2個工作日內。
2、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需要提交什麼退稅申請資料?
答: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説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
九、逐步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開票試點
【政策內容】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進一步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開票試點範圍,2022年內,實現全市開票量最集中的重點企業和高信用低風險的優質企業“全覆蓋”,更大力度支援和滿足市場主體合理用票需求。
【執行期限】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方範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
【申請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哪些類型的發票?
答: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支援開具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
試點納稅人通過實名驗證後,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設備即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無需進行發票驗舊操作。其中,全電發票無需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
2.試點納稅人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與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有何區別?
答:試點納稅人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與現行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比,區別在於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後,發票數據通過加密通道傳輸、稅務機關簽名防篡改等方式進行安全防護,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密碼區將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以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3.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為試點納稅人提供哪些服務?
答: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為試點納稅人提供發票歸集、用途確認、查詢、下載、列印等服務。納稅人開具和取得各類發票時,系統自動歸集發票數據,推送至對應納稅人的稅務數字賬戶,從根本上解決納稅人紙質發票管理中出現的丟失、破損及電子發票難以歸集等問題;並支援納稅人對各類發票進行用途確認、查詢,同時滿足納稅人對已入賬發票進行標識、稅務事項通知書查詢、稅收政策查詢、發票開具金額總額度調整申請、發票風險提示、原稅率發票開具申請、操作海關繳款書業務等需求,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發票服務。
4.納稅人需要確認發票用途,通過什麼渠道進行確認?
答:試點納稅人應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使用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資訊下載等功能,不再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上述功能。非試點納稅人繼續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相關發票功能。納稅人在同一個平臺即可進行全部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用途確認。